爆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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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艙:當某船某航次在某港的實際訂艙的箱位數超過該船該航次在該港預定的箱位配額,和(或)實際訂艙貨物重量超過該船該航次在該港的預定的貨重限額時,即可認為該船舶該航次在該港爆艙。
可將集裝箱爆艙分成以下三種狀態:
(1)滿載滿艙:指船舶離港時,在滿足裝載規範要求條件下,船舶可用艙位與載重能力均被最大限度用滿用足,這是最理想的裝載狀態。
(2)滿艙不滿載:指船舶離港時,在滿足裝載規範要求條件下,船舶可用艙位已被最大限度用滿,但船舶載重能力還有剩餘。
(3)滿載不滿艙:指船舶離港時,在滿足裝載規範要求條件下,船舶載重能力已被最大限度用足,但船舶可用艙位還有剩餘。
在貨運旺季爆艙情況下船舶裝載能力能否得到充分發揮,受到諸如裝卸港的港序、貨源結構、船舶結構、氣象等因素的影響及制約,以及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配合,需要有關操作人員對各港艙位配額的統籌計劃安排、預配人員的精心配載、精確計算、船舶對載重能力的合理調整控制、各港代理間的密切配合、現場操作人員對貨物嚴格監裝等等手段。
航線調度人員應:
不斷跟蹤各港各船各航次訂艙的箱量(或貨重)變化情況,當出現某港箱位(或貨重)爆艙時,則通過與各港代理協調溝通。根據該船在該港之前的各裝港未用完的箱位配額(或貨重配額),與該港以後各裝港預測的未能用完的箱位配額(或貨重配額),進行統籌安排合理調整,對爆艙港口的箱位配額(或貨重配額)給予追加,以儘量消化掉該港爆艙的箱位(或貨重)。尤其當訂艙的貨重超過貨重配額時,應先與船長、預配人員、商務部有關人員溝通,制定合理的油水調整裝計劃,以提高船舶的凈載重量。
若調整後的艙位配額(或貨重配額)仍不能完全消除該港爆艙情形,則應根據貨物出運的輕重緩急、貨主的重要性、貨物運價的高低、貨物所占艙位多少等對訂艙貨物進行篩選排序,以使爆艙港口調整後的箱位配額(或貨重配額)首先滿足最重要的貨物出運。
對因爆艙而未裝船的貨物應以經濟損失與影響最小的方法和手段出運,例如及時安排其他航線中轉等,並對客戶做好解釋工作。
預配人員應:
根據上述該船該港的調整後的最新箱位配額(或貨重配額)與貨物出運先後排序,在保證船舶適航適貨要求(滿足船舶吃水、穩性、強度、系固、安全航行及適貨等要求)的前提下,本著“確保穩性、方便操作、空重搭配、減少倒箱”的原則,精心配載、精確計算,最大限度用滿用足爆艙港口的箱位配額(或貨重配額)。
及時將預配計劃通知各有關方(航線調度、口岸代理、現場操作人員、船舶、港口裝卸公司、當事船舶),尤其是要向各方說明此乃爆艙情況下的特殊調整,並根據各方的反饋意見對預配計劃作適當的調整修改。
當事船舶的船長、大副應:
根據船舶狀況的第一手信息資料對預配人員的配載計划進行覆核計算,以確保該計劃能滿足船舶規範要求,若有疑義,應及時與總部預配人員聯繫,調整配載計劃直至滿足船舶規範要求。尤其當訂艙的貨重超過貨重配額時,應制定合理的油水調整裝計劃,以提高船舶的凈載重量。
在船舶裝載時,應配合現場操作人員做好貨物的監裝工作,在船舶航行時,應加強對貨物系固狀況的檢查。
口岸代理應:
各裝港代理應及時將訂艙變化情況反饋航線調度人員,特別是當訂艙數超過艙位配額(或貨重配額)時,要立即或提早限制訂艙。若要追加箱位配額,必須向航線調度提出申請。
當航線調度下達了由於一港爆艙引起多個裝港箱位配額(或貨重配額)的調整,各裝港代理應嚴格按照總部新的調整後的箱位配額(或貨重配額),合理地安排貨物出運次序。
現場操作人員應:
指導、監督港方按照航線調度的預配計劃、實施貨物裝載,並負責整個裝船計劃的落實。
艙位及貨重同時爆艙的應對:
當出現艙位及貨重同時爆艙時,仍可按前述方法,但往往魚與熊掌不能兼得,調度人員應根據效益最大化原則,選定滿足艙位或滿足貨重中的一種裝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