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人身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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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人身意外保險是指以涉外人員的身體在遭受任何意外傷害所致傷亡時獲得保險給付金為保障內容的一種保險。
涉外人身意外保險的主要對象有各國駐華使領館、商務、報社和其他機構的人員以及他們雇佣的中國員工,港、澳、台,僑胞以及各國臨時來華的貿易人員、學者、工作者等:從事對外承保工程和國際勞務合作的我方派出技術人員及工人,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留學生、在外常設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出國考察、貿易人員,在各類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的外籍人員及其家屬或中方人員等等。
涉外人身意外保險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1]
(一)責任範圍
凡被保險人遭受意外所致傷殘或死亡(或保單列明意外受傷後在180天內因傷致死)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給付保險金。死亡按保單載明的最高保險金全額給付,傷殘按傷殘程度依照條款所附賠償金額表列明的百分率給付,但不賠付醫療費。涉外人身意外保險項下還可附加意外醫療費保險,對被保險人由於遭受意外事故而致傷害所需的急救費、醫療費由保險公司負責,但必須提供醫院出具的有效單據。
(二)除外責任
凡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所致的身亡或傷殘,都不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除非另有約定):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暴動或由於核輻射。
2.疾病、傳染病、懷孕、分娩以及內外科手術治療。
3.自加傷害或犯罪行為。
4.打獵、爬山、滑雪、參加各種競賽、鬥毆或酒醉,吸毒、神經錯亂服用藥物。
涉外人身意外保險的具體內容 [2]
涉外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險保險金額一般是按照被保險人的實際需要和交付保險費的能力來確定。目前我國涉外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額一般在人民幣lOOOO元一50000元之間(或等值外幣)。另外,也可按被保險人的36個月工資總額計算投保金額。附加醫葯費的保險金額一般掌握在5000元,承保此項費用僅負就診、檢查、醫治、藥費及住院等費用。
涉外人身意外保險的保險費率是根據被保險人不同的職業以及危險程度制訂的。目前其費率大體分為四類:
(1)室內文職人員;
(2)不從事體力勞動的外勤人員;
(3)從事無特別危險的體力勞動者;
(4)其他人員。
前三種有固定費率,最後一種要在投保時根據被保險人工種情況確定。附加醫葯費的費率,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和調整,但需要訂明被保險人自負20%的醫葯費
外人身意外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到期可以續保。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保險期限也可以不足一年或超過一年,其保費按比例計收。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遭受意外傷害,投保人須在15天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如意外身亡,投保人或受益人須立即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才有索賠權。在國外的被保險人發生意外,應以電傳或傳真等有效形式通知保險公司。索賠人有義務向保險公司提供有效的證明及憑證。對傷殘的給付,除按傷殘程度依據賠付金額表的百分率確定外,還可採用按停:仁天數給付,每日給付標準為保險金額的1‰。但停工給付最長不超過一年。已獲停工給付後,若再轉化為根據傷殘程度給付時,須扣除停工給付的金額。在保險期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償累計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