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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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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消費保管合同

  消費保管合同又稱為不規則保管合同、可替代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雙方約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權,而僅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返還給寄存人的保管合同

消費保管合同與一般保管合同的區別

  消費保管合同與一般保管合同有以下幾點不同:

  1.消費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須為可替代物,即種類物。種類物是相對於特定物而言的,是指以品種、質量、規格或度量衡確定,不需具體指定的轉讓物,如標號相同的水泥,相同品牌、規格的電視機等。消費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種類物,而不能是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或被權利人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的轉讓物,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和從一類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齊白石的畫、從一批解放牌汽車中挑選出來的某一輛。寄存人就特定物寄存,保管人只能返還原物。

  2.並不是所有種類物的寄存都屬於消費保管合同。例如本章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的寄存貨幣的情形,就屬於是返還原貨幣的保管合同,而不屬於消費保管合同。消費保管合同必須是當事人約定將保管物的所有權移轉於保管人,保管人在接受保管物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一般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只是在保管期間占有保管物,原則上不能使用保管物,這是消費保管與一般保管的重要區別之一。

  3.既然保管物的所有權移轉保管人,因此從寄存人交付時起,保管人就享有該物的利益,並承擔該物的風險。

  4.保管人僅須以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即可。

  寄存貨幣的消費保管合同與儲蓄合同非常相似。有些學者認為儲蓄合同就是消費保管合同。但二者是不同的。寄存貨幣的消費保管合同的目的側重於為寄存人保管貨幣,一般不向寄存人支付利息。而儲蓄合同中的存款人的目的除有保管貨幣的目的外,還有獲取利息的目的。在我國,儲蓄合同已成為一種獨立的有名合同,因此歸入消費保管合同實無必要,而且不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業務的需要。

  寄存貨幣的消費保管合同與民間借貸有著本質上的區別。民間借貸合同是從借款人借款的角度來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寄存貨幣的消費保管主要是從寄存人寄存貨幣的角度來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二者不能用同一種法律規範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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