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損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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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損協議書(Average 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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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損協議書又稱“共同海損契約”或“海損合同”、“共同海損保證書”等,是指船方向收貨人交貨之前,由貨方向船方出具一份由其簽署的保證書,保證按照將來的共同海損理算結果承擔共同海損分攤責任。在已發生共同海損的情形下,收貨人提貨時向船主出具的一種證件。
海損協議書的性質是“自己保證”,因此並不構成我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其履行依賴於貨方本身的信用。
海損協議書表明收貨人對共同海損的損失,願按海損理算書規定,向船主支付應分擔的費用。海損合同簽署前,船東有權扣留貨物或阻止提貨。一般做法是,在簽署海損合同時,海損理算師初步估算出共同海損中有關各方所需負擔比例,貨主須如數繳納現金作為“押金”存人海損理算師、船方和貨方共同設立的信托基金賬戶,以備支付必要的海損費用,但如貨主托運的貨物已投保,則船東亦可以接受保險公司簽署的共同海損擔保書,而毋須貨主交納現金。收貨人向船舶所有人提供的由他簽署的一種保證分攤共同海損的文件。在有些國家,貨物保險人員只負擔保責任,債權人只有對提貨人進行起訴後才能起訴保險人。如果只有擔保函。因債權人無法起訴提貨人,也就無法起訴保險人,從而使貨方的共同海損分攤額無從著落。於是,船方就有必要要求貨方提供由他自己簽署的協議書。憑此,航方就可以在貨方不支付共損金額的情況下對其進行起訴。從而保證了共同海損擔保函能真正發揮作用。
海損協議書是共同海損之債的擔保的一種。此外,海損協議書中一般還有貨方保證向船方或者理算人及時提供有關貨物價值的信息或者證明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