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置許可權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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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院處置許可權定原則[1]
法院處置許可權定原則是指在強制拍賣中,法院雖然對拍賣標的依法享有一定的處置權,但為了充分保障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法院的處置權應當予以嚴格限定。該原則本質上是由強制拍賣標的的非自有性決定的。
法院處置許可權定原則的作用[2]
由於法院依法負有變現被執行財產以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的職責,因此法院在強制拍賣中依法對被執行財產享有一定的處置權,比如決定是否進行拍賣的權利、確定拍賣保留價的權利、決定是否降低拍賣保留價的權利、是否確認拍賣結果的權利。但是,另一方面,由於法院對被執行財產並不享有所有權和完全的處分權,因此,法院的處置權必須受到必要的限定,以防因法院濫用權力而損害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以及案外人的利益。對法院處置權的限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法院必須在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後及時主動地終止拍賣程式,否則將對被執行人的權利造成損害。二是法院原則上應當對拍賣標的確定保留價,防止以任意低價拍賣被執行財產,損害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利。三是法院確定的保留價不得過低,即保留價應當有一個底線,在決定降低保留價時也應當有一個底線,不得將保留價降到無限低。四是如果在拍賣程式中案外人對拍賣標的提出執行異議,則法院不得繼續強行拍賣,而須中止拍賣、審查執行異議是否成立,否則有可能損害案外人對拍賣標的享有的合法權益。
由法院處置許可權定原則可以清楚地看出,法院在強制拍賣中受制於各種因素,並不具有一般民事主體進行任意拍賣時所享有的廣泛的自主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