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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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法(Method of specific gra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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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法是在同一會計報表的同類項目之間,通過計算同類項目在整體中的權重或份額以及同類項目之間的比例,來揭示它們之間的結構關係,它通常反映會計報表各項目的縱向關係。
在會計報表結構分析中,比重法可以用於計算:各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各負債占總負債的比重;各所有者權益占總所有者權益的比重;各項業務或產品利潤、收入、成本占總利潤、總收入和總成本的比重;單位成本各構成項目占單位成本的比重;各類存貨占總存貨的比重;利潤分配各項目占總分配額或利潤的比重;資金來源或資金運用各項目占總來源或總資金運用的比重等等。
使用比重法時,應註意只是同類性質的項目之間使用,即進行比重計算的各項目具有相同的性質。性質不同的項目進行比重分析是沒有實際意義的,也是不能計算的。
如計算某一負債項目與總資產的比重,首先,負債不是資產的構成要素,因而,理論上講,就不能說資產中有多少負債,也不能計算負債對資產的權重。只有同類性質的項目才可計算權重。其次,以某一負債項目除以總資產,也很難說明這一負債的償債能力。總資產不僅要用於償還這一負債,而且要償還所有負債。最終這一負債能否償還,還要看資產與它的對稱性。如果資產用於償還其他債務後,沒有多餘,或雖有多餘,但在變現時間上與償債期不一致,這一負債都是不能償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