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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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撫恤是國家對因戰、因公和因病死亡軍人的家屬提供一定的撫恤金,以保障他們基本生活的社會優撫安置制度。死亡撫恤是優撫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內容。
死亡撫恤的對象[1]
- (一)因公犧牲軍人
1.因公犧牲軍人的條件。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1)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巾,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認定為因戰、困公致殘後剛舊傷複發死亡的。
(3)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4)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5)其他因公死亡的。
2.因公犧牲軍人的確認許可權。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於上述現役軍人死亡情形中“其他因公死亡的”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經確認為因公犧牲軍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確認機關填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通知書》,寄給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無誤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
- (二)病故軍人
1.病故軍人的條件。現役軍人除“因患職業病死亡的;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
2.病故軍人的確認許可權。現役軍人病故,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確認機關確認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圍軍人病故證明書》。
死亡撫恤的待遇標準[2]
一般根據下列因素確定:一是死亡的性質,是戰時犧牲、平時犧牲還是因病去世;二是生前是否立功和是否被授予榮譽稱號;三是生前的收入和工資級別等。
死亡撫恤的形式[2]
根據撫恤的內容和性質的不同,死亡撫恤分為一次性給付和定期給付兩種形式。
- 1.一次性撫恤
一次性給付是具有褒揚和社會補償性質的社會津貼。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範圍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家屬。撫恤金的發放標準是:革命烈士按犧牲時80個月的工資計發;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40個月的工資計發;因病死亡的,按病故時20個月的工資計發。義務兵和月工資低於軍隊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都按軍隊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立一等功的,增發25%;立二等功的,增發15%;立三等功的,增發5%。對於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多次立功的,以其獲得的最高榮譽稱號或最高立功等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對於雖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但在退出現役後死亡的,不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 2.定期撫恤
定期撫恤是帶有救助性質的國家補助。具體對象包括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雖滿18周歲因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弟妹未滿18周歲,且必須是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為了保障享受定期撫恤金人員的基本生活,定期撫恤金也隨著物價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斷調整。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