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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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是国家对因战、因公和因病死亡军人的家属提供一定的抚恤金,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社会优抚安置制度。死亡抚恤是优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
死亡抚恤的对象[1]
- (一)因公牺牲军人
1.因公牺牲军人的条件。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巾,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困公致残后刚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5)其他因公死亡的。
2.因公牺牲军人的确认权限。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上述现役军人死亡情形中“其他因公死亡的”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经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确认机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寄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 (二)病故军人
1.病故军人的条件。现役军人除“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2.病故军人的确认权限。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确认机关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围军人病故证明书》。
死亡抚恤的待遇标准[2]
一般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是死亡的性质,是战时牺牲、平时牺牲还是因病去世;二是生前是否立功和是否被授予荣誉称号;三是生前的收入和工资级别等。
死亡抚恤的形式[2]
根据抚恤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死亡抚恤分为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两种形式。
- 1.一次性抚恤
一次性给付是具有褒扬和社会补偿性质的社会津贴。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范围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革命烈士按牺牲时80个月的工资计发;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40个月的工资计发;因病死亡的,按病故时20个月的工资计发。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都按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对于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多次立功的,以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或最高立功等级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于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2.定期抚恤
定期抚恤是带有救助性质的国家补助。具体对象包括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为了保障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的基本生活,定期抚恤金也随着物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调整。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