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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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是由註冊會計師認購會計師事務所股份,並以其所認購股份對事務所承擔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它的優點是,可以通過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註冊會計師,組成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承辦大型業務。缺點是,降低了風險責任對職業行為的高度約束,弱化了註冊會計師的個人責任,對註冊會計師的不謹慎執業行為缺乏威懾力。
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與合伙制會計事務所相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出資者所負的責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當合伙制事務所發生索賠案件時,合伙人首先以事務所的合伙財產按其承擔債務的比例來清償。如果不足,則要以個人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來清償。並且,各合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相比之下,有限責任制對投資人的約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務所的財產與出資者的個人財產分離,出資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因此,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二)人員結構相對穩定程度不同。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結構穩定。由於合伙人共同經營管理事務所,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因此,合伙人的變動對於其他合伙人及債權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對於合伙人的變動,合伙協議要有嚴格的規定,如合伙人轉讓股份要受很多約束。這使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趨於穩定。相對於合伙制而言、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轉讓股份,可以不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變動自由,這降低了對事務所成員的約束力,也在—定程度上降低了他們的責任感。
(三)規模的可塑性不同。股東人數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會計師事務所規模的大小,股東人數多。資金就多,設立公司的規模就相對大。反之亦然。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由於合伙人共同經營管理事務所,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因此,合伙人之間必然是相互監督、相互信任的,新合伙人的加入要經過全體合伙人的同意。這就限制了合伙人加入。相對於合伙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依據自己的出資額承擔債務,因此對新股東的加入沒有過多的限制。股東人數的規定彈性比較大。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的可塑性強。
綜上所述,合伙制在提高註冊會計師風險意識,提高職業質量方面比有限責任制優越得多,在人員構成方面,也相對比較穩定。但是,合伙制規模的可塑性比有限責任制事務所小,不利於事務所規模的擴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