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彈性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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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彈性浮動(Limited Flex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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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彈性浮動是指一國貨幣當局在規定本幣與某種或某幾種貨幣之間的貨幣平價基礎上,允許市場匯率在貨幣平價的幅度區間內浮動的匯率方式。
有限彈性浮動的形式[1]
有限彈性浮動匯率的主要形式有單一盯住的有限彈性浮動匯率和聯合浮動匯率:
單一盯住的有限彈性浮動是指一國貨幣當局通過規定本幣與某種被盯住貨幣之間的貨幣平價,並允許實際匯率對貨幣平價在一定範圍內自由浮動的匯率方式。單一盯住的有限彈性匯率僅在少數發展中國家實行,多數為單一盯住美元,浮動幅度一般是貨幣平價的±2.25%。採用單一盯住有限浮動匯率增加了本幣與被盯住貨幣之間的匯率浮動幅度,但總體上匯率浮動區間仍受嚴格管制。
聯合浮動匯率又稱為可調整的中心匯率制,主要是指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依據歐洲貨幣聯盟計劃實施的對聯盟內部成員國的貨幣之間實行可調整的盯住匯率,並規定匯率的波動幅度,而聯盟內國家貨幣對聯盟外國家的貨幣則實行集體聯合浮動的匯率制度。上世紀70年代,隨著佈雷頓森林貨幣體系崩潰,歐洲經濟共同體國家為減少國際匯率波動對成員國區域經濟的干擾,促進區域內國家商品和資本的流動,推動西歐經濟一體化目標,於1971年通過建立歐洲貨幣聯盟的計劃。依據該計劃歐共體設立歐洲貨幣合作基金和歐洲貨幣計價單位,並於1972年4月開始實行成員國貨幣匯率的聯合浮動。按照協議規定,參與聯合浮動的西德、法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和義大利等西歐共同體六國的內部,成員國貨幣之間實行規定貨幣平價下的盯住匯率,並規定匯率的波動範圍;對外則實行集體浮動匯率,規定參與聯合浮動的六國貨幣匯率的波動幅度不得超過當時公佈的對美元平價的±1.125%。由此,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當時規定的各國貨幣對美元平價±2.25%的匯率波動幅度內,又形成一個更加狹小的區域貨幣同盟的浮動區間。歐共體六國貨幣對外集體浮動匯率在狹窄區間內波動,猶如一條在隧道中游行的蛇,故又將聯合浮動稱為蛇形浮動。至1996年11月底,又有奧地利、丹麥、愛爾蘭、葡萄牙、西班牙和芬蘭等六國加入聯合浮動,範圍進一步擴大為12國。聯合浮動的機製為以後歐洲貨幣誕生積累了經驗和奠定了制度基礎。
有限彈性浮動和盯住浮動匯率的比較[1]
與盯住浮動匯率相比,有限彈性浮動匯率下本國貨幣當局也規定貨幣平價,但市場匯率能圍繞貨幣平價在相對較大的區間內浮動,從而在更大程度上反映外匯的供求狀況。同時,藉助對外貨幣平價又能維持匯率的基本穩定,降低外匯風險,促進對外經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