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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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承兌(Conditional 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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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承兌又稱保留承兌,是指付款人雖同意付款,但在匯票的付款時間、地點、金額、方式、當事人等要件與原出票人指示的要件有不同時,付款人不會完全同意票面文義承擔責任,而是按自願方式承擔責任。一般有如下5種:有條件承兌、部分承兌、地方性承兌、改變付款時間承兌和改變當事人承兌。
有條件承兌又稱附條件承兌,即附加了承兌條件,但持票人通常會拒絕接受有條件承兌,隨後以匯票未獲承況主由向前手進行追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43條的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這一規定與多數國家票據法和《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的規定大體相同。
值得說明的是,《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對於附條件承兌的內涵做廣義理解,依該法第26條2款的規定,“承兌變更匯票之主旨者,視為承兌之拒絕”。我國過去的《上海市票據暫行規定》同樣也將“改變匯票的應記載事項的承兌”視為附條件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