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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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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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承兑又称保留承兑,是指付款人虽同意付款,但在汇票的付款时间、地点、金额、方式、当事人等要件与原出票人指示的要件有不同时,付款人不会完全同意票面文义承担责任,而是按自愿方式承担责任。一般有如下5种:有条件承兑、部分承兑、地方性承兑、改变付款时间承兑和改变当事人承兑。
有条件承兑又称附条件承兑,即附加了承兑条件,但持票人通常会拒绝接受有条件承兑,随后以汇票未获承况主由向前手进行追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这一规定与多数国家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的规定大体相同。
值得说明的是,《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对于附条件承兑的内涵做广义理解,依该法第26条2款的规定,“承兑变更汇票之主旨者,视为承兑之拒绝”。我国过去的《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同样也将“改变汇票的应记载事项的承兑”视为附条件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