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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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信托(Negotiable Securities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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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信托,簡單來說,就是有價證券所有權人(委托人),將所有權移轉給受托人,使其依信托契約為受益人的利益來管理運用的一種法律關係。
既委托人將有價證券移轉或為其它處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其特點在於信托成立交付財產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之信托財產必須為有價證券,至於信托成立後,信托財產則不一定要保持有價證券的形式。
有價證券信托委托人的資格條件:凡合法持有符合我國《證券法》規定的有價證券的自然人或法人皆可為本信托的委托人。前項自然人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來行使。
有價證券信托的目的與管理方式
1、以管理有價證券為目的。
委托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信托機構,並依信托合同的約定,由信托機構與委托人確定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及信托財產所產生的股利、配息等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等條件管理信托財產;在信托期滿時,將信托財產移轉登記並交付受益人。
2、以運用有價證券為目的。
委托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信托機構,由信托機構與委托人簽定信托合同,確定信托財產運用方式及條件等來有效運用信托財產(信托機構應說明不保證獲利);在信托期滿時,將信托財產移轉登記並交付受益人。信托財產的運用須由信托機構另行委托專業人員或專業公司來運作。
3、以處分信托財產為目的。
委托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信托機構,由信托機構與委托人簽定信托合同,確定信托財產的處分價格、方式及條件等處分信托財產;在信托期滿時,信托機構應將處分所得扣除相關稅費後交付給受益人。信托財產的運用須由信托機構另行委托專業人員或專業公司來運作。
上述管理、運用及處分有價證券信托也可以複合委托,使信托機構(即受托人)同時擁有管理、運用及處分二者以上的許可權,從而使有價證券信托財產的運作更具彈性。
按信托目的 可分為管理型、運用型、處分型。
1、管理型
管理型是指無暇管理,或持有多種多量的有價證券所有人,將證券信托予受托人,使其代為保管、收受利息、繳納增資股款、行使表決權等管理事宜,並將收益分配給受益人。
2、運用型
運用型是指有價證券所有人,將證券信托予受托人,使其除了代為管理外,並加以運用(借券 )以獲取收益,再分配給受益人。
3、處份型
處份型是指單純以處分有價證券為目的信托。可與管理或運用型綜合利用,一般而言,不會單獨存在。
對委托人而言,將有價證券交付信托,由專業信托管理機構代為管理、運用及處分,更能達到有效管理、增加運用收益與處分交易的安全保障,也不用擔心有價證券的滅(遺)失及隨時須註意何時收益或到期等保管問題,並能結合財產交付信托的優點,照顧指定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