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池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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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池交易(Dark P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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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池交易”是場外交易的一種形式,在2005年由華爾街投行高盛率先推出。“暗池交易”和angel investment(天使投資)是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s(替代交易系統)的兩種形式。在暗池交易中,買賣雙方匿名配對進行大宗股票交易,這種交易主要由institutional investor(機構投資者)參與買賣,運作並不透明,不會展示買賣盤價及報價人士的身份,也不會向公眾披露已執行交易的詳情,這對機構投資者非常有利。
“暗池”交易是美國“替代交易系統”(ATS)的一個主要形式,主要由替客戶執行交易的大型證券公司建立和維護。與常規交易所交易公示所有買單和賣單不同,機構投資者在“暗池”中通過交易員的高頻操作,向特定投資者傳遞買進或賣出股票的“意向”(indications of interest)。傳遞這些“意向”的原本目的是測試指令是否能在一小部分投資者當中尋得匹配,但事實上其中有大部分“可執行的”(actionable)的“意向”最終在公眾未知的情況下完成了交易。
資產管理公司正轉向“暗池”平臺來進行股票交易,其部分原因是為了避免向高頻交易員透露消息。所謂“高頻交易”(High-frequency Trade),是指大型投資機構利用自己的高速電腦,在極短的時間內判斷出有價值的信息,從而先於市場的其他投資者進行交易,這種交易的特點是大量不停地買賣。
高盛設立暗池交易的初衷是將大宗交易引入暗池,防止其對場內市場造成巨大衝擊。在暗池交易平臺上,買賣雙方對大宗商品、股票交易指令進行匿名成交,幫助機構投資者降低大規模交易的難度和成本,同時可以隱藏交易目的。[1]
暗池交易中交易的資金叫off-market liquidity(場外資金),暗池交易並不是完全沒有記錄,它一般記錄在consolidated tape(證券買賣彙總記錄帶),但是記錄的條目為over-the-counter transactions(場外交易)。
與常規交易所交易公示所有買單和賣單不同,機構投資者在“暗池”中通過交易員的高頻操作,向特定投資者傳遞買進或賣出股票的“意向”(indications of interest)。傳遞這些“意向”的原本目的是測試指令是否能在一小部分投資者當中尋得匹配,但事實上其中有大部分“可執行的”(actionable)的“意向”最終在公眾未知的情況下完成了交易。
隨著金融業遭到監管機構愈加密切的調查,瑞銀(UBS AG)、花旗(Citigroup Inc。)、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 AG)、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摩根大通嘉誠(JPMorgan Cazenove Ltd。)以及瑞士信貸(Credit Suisse AG)這六家投行同意報備在其內部系統執行的“暗池”交易。
美國“暗池”數量已經從2002年的10個增加至2010年的29個左右。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稱,2009年二季度,在“暗池”中完成的交易占到了全美股票成交量的7.2%,而行業內對這一比例的估計則高達10%。
美國目前最大的兩個“暗池”是瑞信集團的Crossfinder和高盛公司的Sigma X。在其他大型交易商Liquidnet Holdings和Pipeline Trading Systems的“暗池”中,平均每筆交易也均在5萬股以上。
正是由於這些“暗池”的存在,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上市交易的股票,占全美股票交易量已經從2006年的74%下降至2010年的51%左右。
高盛公司在前一份聲明稱,“暗池”可降低交易成本,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匿名”交易提高投資收益,而機構的客戶群體,包括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以及大多數的中小投資者也正是通過這種交易使他們的投資獲得了豐厚回報。
英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認為,暗池交易占總交易量的1.25%,而代表交易所的歐洲證券交易所聯盟(Federation of European Securities Exchanges)則估計這個數字接近40%。
新加坡交易所(SGX)與另類股票交易平臺Chi-X全球(Chi-X Global) 2009年8月份宣佈暗池計劃。[2]
德意志銀行2010年8月稱,已經在香港推出首個暗池交易平臺,以應對不斷增加交易需求。德意志銀行亞太地區股票相關主管Mark Davis表示,繼香港後,還打算在新加坡、澳洲以及日本推出暗池交易平臺。
“暗池”在交易的事前事後都存在問題:在交易前,公眾投資者無法獲知一部分潛在的交易信息,而“暗池”交易員則通過對比公眾信息和“意向”獲利;在交易後,交易商進行類似於場外櫃臺交易(OTC)的含混信息披露,使公眾投資者無法獲得確切交易數據,這影響了他們的未來投資決策。
目前暗池交易在監管方面仍然存在漏洞,讓機構投資者有機可乘,肆意進行操縱。此前,瑞信和巴克萊已經同意上交1.54億美元罰款,以結束監管者對他們操縱暗池交易的調查。其中,巴克萊將繳納7000萬美元,為史上最大的暗池交易罰款。暗池交易平臺最大的特點是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它的出現源自機構投資者對大宗商品、股票、外匯交易保密性和流動性的需求。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曾在2009年10月份提議,基金行業所提交的市場數據應多包含一條信息,即處理某項特定股票交易的“暗池”名稱。 SEC主席夏皮羅(Mary Schapiro)在聲明中稱,透明度是促進公眾對金融市場公平和公正保有信心的關鍵,當日的決定是美國對資本市場檢視和重建的重要過程。SEC委員會委員布裡加里阿諾(James Brigagliano)則表示,規則建議是避免價格信息出現“分級市場”,促進流動性和透明度的關鍵舉措。
交易前,要求公示買入與賣出的“意向”,具體則通過降低“替代交易系統”中的強制信息披露底限來實現:目前,只有當“意向”涉及的交易量大於一隻股票流通股本的5%,才須披露;新規將這一底限降至0.25%。也正因此,市場人士將這一提議描述為“限制95%的暗池交易”。
交易後,要求交易商對所有通過“暗池”完成的交易,與普通場內交易一樣,即時披露信息,並公示交易發生的“暗池”名稱。
但對單筆價值在20萬美元以上、有合理理由只針對特定交易對手的 “意向”,可以免除上述兩條規定。
分析人士稱,降低強制信息披露的底限,將使較大規模的“意向”無法通過“暗池”完成交易;而對剩下的小規模交易,通過“暗池”進行交易的優勢顯著降低。這一規定可以在事實上鼓勵這些本來趨向“暗池”的交易轉向場內交易。
不過,由於目前並不存在對“暗池”數量的限制,那麼交易商也完全可以將一筆交易分成若幹份,在不同的“暗池”中同時“閃電”進行,取得與過去同樣的效果。這樣,交易“極小化”可能成為規避管制的途徑之一。
更大的擔憂集中在另一極:大規模交易,可以通過最後一條“特免”條款避免信息披露。信息數據公司Aite Group稱,目前在“暗池”交易中,超過20萬美元一筆的交易“意向”大約占總交易規模的8%。新規的結果,也可能使交易商努力跨過20萬美元的“門檻”。對市場來說,“極大化”將使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變得更為集中也更具風險。
無論是向“極小化”還是“極大化”演變,都可能帶來“更暗的暗池”,這也許比目前的狀況還要“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