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選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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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選舉原則是指凡符合法定年齡的中國公民,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之外,不受限制地、普遍地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不受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根據憲法規定,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因此,上述規定從根本上決定了我國人民必然要享有廣泛的選舉權。普遍選舉作為我國選舉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不僅為憲法所肯定,而且也具體地體現在選舉法中。選舉法第三條規定,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凡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歷次縣鄉換屆選舉的實踐表明,在我國,依法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只占人口的極少數。普遍選舉原則的貫徹實施,從法律上保證了占人口絕大多數的中國公民,能夠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切實參與國家管理。以普遍選舉為基礎產生國家政權機關,有助於從制度上確保國家政權機關組成人員能夠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監督。同時也只有在普遍選舉基礎上產生的國家權力機關,才能切實保證其具有人民性和代表性。普遍選舉原則的貫徹落實,不僅需要廣大選舉工作人員必須尊重廣大選民的民主權利,嚴格依法辦事,努力使選舉工作能真正反映民意;同時也需要廣大的選民能珍惜法律賦予的民主權利,積極參選參政,選出自己利益的真正代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