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糾紛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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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旅游糾紛協商[1]
旅游糾紛協商是指旅游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願互諒基礎上,客觀地分析旅游糾紛產生的原因,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和旅游合同條款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達成協議,使糾紛得到解決。旅游協商的最主要特點在於無須第三者介入而完全依靠當事人自行解決。它是處理旅游糾紛經常使用的有效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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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糾紛協商的原則[2]
旅游糾紛當事人自行協商應當遵循以下三條原則:
地位平等原則。當事人雙方必須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
依法協商原則。當事人雙方必須依據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旅游合同的規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共同商量。
合理合法原則。當事人雙方經過自行協商所達成的協議,應有法律依據,以達到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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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糾紛協商的要求[2]
旅游糾紛當事人自行協商應當強調以下兩條要求:
1.旅游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要依法及時協商,並要有互諒互讓、實事求是的協商精神,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旅游糾紛。
2.旅游糾紛發生後,責任方當事人更應積極主動承擔責任,取得對方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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