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危險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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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危險貨物是指組成貨物的一些元素或它們的化合物,能夠自原子核內部自行放出穿透力很強,而人身的感覺器官不能覺察到的射線。
《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任何放射性比度大於0.002微劇里/克的物質,都必須申報為放射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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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對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儲存規定
《港口危險貨物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對放射性物質做如下規定:
放射性危險貨物原則上採取船邊車船直取的裝卸作業方式。對不能採取船邊車船直取的放射性危險貨物,可暫時存放在儲運公司危險品庫11庫或場地。對存入場地的放射性危險貨物,由天津港公安局指定存放地點,衛生防疫站負責現場檢測並確定安全防護距離,儲運公司危險品庫負責設置安全防護欄和防護標誌,無關人員不得入內。存入場地的放射性貨物是指不 能存入11庫內的大件、汽車及設備中夾帶的放射性貨物。各公司裝卸放射性貨物必須遵守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