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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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危险货物是指组成货物的一些元素或它们的化合物,能够自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穿透力很强,而人身的感觉器官不能觉察到的射线。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任何放射性比度大于0.002微剧里/克的物质,都必须申报为放射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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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对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储存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放射性物质做如下规定:
放射性危险货物原则上采取船边车船直取的装卸作业方式。对不能采取船边车船直取的放射性危险货物,可暂时存放在储运公司危险品库11库或场地。对存入场地的放射性危险货物,由天津港公安局指定存放地点,卫生防疫站负责现场检测并确定安全防护距离,储运公司危险品库负责设置安全防护栏和防护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存入场地的放射性货物是指不 能存入11库内的大件、汽车及设备中夹带的放射性货物。各公司装卸放射性货物必须遵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