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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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盤(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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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受盤[1]
受盤又稱為接受訂租,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實盤所列條件在有效期內明確表示承諾;至此,租船合同即告成立。原則上,接受訂租是租船程式的最後階段,接受訂租後,一項租船業務即告成交。
根據國際上慣常的做法,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特別是航次租船時,當事人之間還要簽署一份“訂租確認書”(Fixture Note)作為簡式的租船合同供雙方履行。“訂租確認書,”無統一格式,但其應詳細列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在洽租過程中雙方承諾的主要條款。訂租確認書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各保存一份備查。
受盤法律效力的認定[2]
法律上將受盤稱作承諾。受盤和發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受盤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受盤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受盤。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人願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並不表示他願意按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受盤也只能由受盤人做出,才具有法律效力。
(2)受盤人表示受盤,要採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受盤。
(3)受盤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就是說,受盤應是無條件的。但實踐中有的受盤人在答覆中使用了受盤的字眼,但已經對發盤的內容做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受盤,不能成為有效的受盤,而屬於還盤。
(4)受盤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束髮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銷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受盤,才有法律效力。
在貿易業務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受盤人的受盤通知有時晚於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受盤”。對於這種遲到的受盤,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法律效力。但如屬以下例外情況,受盤即使延遲也具有法律效力:①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種意思通知受盤人。②如果載有受盤內容的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發盤已經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