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超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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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授權超脫法[1]
授權超脫法作為一種用人方略,具有其特定的涵義,即上級授給下屬一定的權力和責任,使下屬在一定的監督下,有相當的自主權;授權者對受權者有指揮權、監督權,受權者對授權者負有報告情況及完成任務之責。一個領導者面對錯綜複雜的形勢和千頭萬緒的工作,不能包辦一切,事必躬親。領導者必須善於將自己職權範圍內的部分權力授予下屬,讓下屬承擔自己職責的一部分。
授權超脫法遵循原則[1]
從領導工作實踐看,使用授權超脫法應特別註意遵循合理、量力、信任和寬容等原則。
一、合理原則
合理原則是指通過合理的程式為實現合理的目的而進行的正當授權。這是領導者授權首先應該堅持的基本原則。古人認為,給大臣授權要適當,倘若授權過重,就難免發生問題。管仲指出:“重在下則令不行。”這指的是下級的權力過大,超越了合理範圍,那麼國家的政策法令就不能順利貫徹執行。韓非也指出:“萬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太信。”就是說無論大國小國,禍患在於君主過分寵信左右臣子,讓他們擁權過重。從歷史經驗來看,那種不合理的無限授權的確造成許多惡果。因此,領導者授權,切忌撒手放任,讓大權旁落,不然就會出現難以收拾的不利局面。
二、量力原則
領導者向被領導者授權,應視自己的權力範圍和被領導者的承受能力而決定,不可超越權力範圍或不顧對方的承受能力。首先,授權者只能授出自己所屬的權力,如果不是這樣,勢必會出現兩種結果:一是所授權力無效,被授予的人無法行使職權;二是組織系統內形成混亂,發生爭權奪利現象,另外,授權者授出重大權力時,除非是十分必要,一般不要越級授權,不要把中間層次主管者的職權剝奪,以免越俎代庖,置中間層次主管者於被動,增加組織系統的矛盾。其次,授權者還要註重根據被授權對象的承受能力,決定授些什麼權,授多少權。正確授權就是要講究適度,防止兩種傾向:一種是授權過度,超負荷,使被授權者承擔不了職權和責任;另一種是授權不足,不是充分授權。這兩種傾向都不利於被授權者的能力的發揮,是違背量力授權規則的。
三、帶責原則
應向被授權者交代清楚許可權範圍,毆為許可權範圍實際上也代表了責任範圍,只有做到許可權清楚,才能保證責任明確。責任一般分遵守責任和結果責任兩類,要讓被授權者知道自己在行使權力的過程應遵守的責任是些什麼,對於活動結果該負的責任又是些什麼。這麼做,有利於被授權者正確使用手中的權力,能更好地實現授權的目的。責權一同授予對方時,還要註意不能授出最終責任。向兩個或兩個以上對象授權,必須註意使後果責任落在一個人的身上,讓其中領受最高權力的那個人承擔最後責任。
四、可控原則
正確的授權,並不是全權放任,也不是撒手不管,而是保留著某種控製程度的授權,通過這種可控性,把授權者與被授權者有機地聯繫起來。沒有可控性的授權叫棄權,並不是真正的授權。可控授權具體表現在授權者能夠有效地對被授權者實施指導、檢查和監督。為了保證授權者的指導、檢查和監督作用,授權者應保留
一部分權力由自己執掌。對於不同性質的任務、不同形勢環境和不同的授權對象,領導者保留的權力內容不同。一般來說,領導者應該適當保留事關組織系統前途的最後決策權,直接下屬和關鍵部門的人事任免權,以及處理直接下屬之間關係的協調權。可控關鍵在於監督。監督的目的是保證組織系統的運行始終朝著既定的目標。授權者一旦發現被授權者的活動已經背離組織目標,不宜繼續行使所授予的權力時,就有必要收回權力。隨著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實現。或者是環境條件的變化,授權者及時收回某些多餘權力或不再適用的權力,這也是可控授權的特征之一。
五、信任原則
授權者必須信任被授權者,這是堅持正確授權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授權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授權本身就是信任的外化形式。授了權,就要信任這種權力,支持這種權力,讓被授權人使用好這種權力,放權、放心、放膽。那種“放碗不放筷”式的非充分授權,那種授權之後又隨便干涉人家的授權,都是不信任的表現。要貫徹信任原則,領導者就要有勇氣和決心摒棄包辦主義和事務主義的不良作風。
六、寬容原則
真正的授權,是不怕人家失敗的。害怕失敗而不敢充分授權的領導者,缺乏對人家潛在能力的瞭解。要做到正確估計人的潛在能力絕非易事,因此,領導者通常患的毛病是,只願意向那些在自己看來是有本事的人授權,結果可能由於領導者估計錯誤而沒有用上有真本事的人,從而招致失敗。害怕失敗而不大膽授權的領導者還有另一種表現,就是本應一次授予的權力,卻分幾次零零碎碎地交給人家,使被授權者不能充分運用權力,辦事不能奏效,結果要想成功也很難。所以,無論從哪方面考慮問題,失敗的可能性總是存在的。要想看準授權對象,減少授權的失敗,唯一的途徑就是領導者寬容,具有允許人家失敗的勇氣和度量,一次就讓人家得到充分的權力,通過實踐試試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