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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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行政立法是指依據特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據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通過專門決議的授權,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行為。
按照傳統的授權立法理論,授權立法只發生在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之間,是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立法授權。而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授權立法還發生在上下級之間的行政機關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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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行政立法的特點[1]
(1)授權行政立法是單向的,即只能由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進行授權,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立法授權。
(2)授權行政立法的授權方和承受方,都必須是憲法和憲法性法律賦予立法權的機關。
(3)特別授權方通常對授權立法的程式、內容、範圍、時間有所限制,如承受方立法後必須報授權方備案;承受方的立法範圍僅限於授權範圍;一般應對授權時間作出必要的規定;授權行政立法不得超越規定權,不得擅自反覆運用;除特別授權法明文規定外,承受方不能再授權其他機關立法。
(4)授權行政立法不能同憲法、法律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規定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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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澤祥,王芳.行政法學[M].山東大學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