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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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行政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按照传统的授权立法理论,授权立法只发生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而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授权立法还发生在上下级之间的行政机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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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行政立法的特点[1]
(1)授权行政立法是单向的,即只能由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授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授权。
(2)授权行政立法的授权方和承受方,都必须是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赋予立法权的机关。
(3)特别授权方通常对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时间有所限制,如承受方立法后必须报授权方备案;承受方的立法范围仅限于授权范围;一般应对授权时间作出必要的规定;授权行政立法不得超越规定权,不得擅自反复运用;除特别授权法明文规定外,承受方不能再授权其他机关立法。
(4)授权行政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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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泽祥,王芳.行政法学[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