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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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損失說[1]
損失說又稱損害說,是以損失補償觀點作為保險理論的核心來剖析保險補償機制的。
損失說的種類[2]
- (一)損失賠償說
損失賠償說產生於英國,是海上保險以後逐漸形成的一種學說,代表人物是英國的馬歇爾和德國的馬修斯。這一學說認為,保險的目的在於補償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種偶然事件發生所導致的損失,保險是一種損失賠償合同。就財產保險而言,是正確的,但在人壽保險出現之後,這一觀點顯得不足了。
- (二)損失分擔說
它強調損失賠償中,多數人互助合作、共同分擔損失的事實,並認為此說適用於各種保險。德國的華格納首倡此說,對後世很有影響,當代許多美國保險學者都強調保險具有分攤損失這一特殊職能。華格納主張:“從經濟意義上說,保險是把個別人由於未來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預測的事故在財產上所受的不利結果,使處於同一危險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數人予以分擔,以排除或減輕災害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這一學說從經濟學的角度闡明保險,是其獨到之處,但對分擔損失是否是保險的最本質屬性這一點,仍有較多的爭議。
- (三)風險轉嫁說
此說源於美國,認為把被保險人的風險轉嫁給保險人是保險的實質。美國學者威爾特說:“保險是為了賠償資本的不確定性而積聚資金的一種社會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數人的個人危險轉嫁給他人或團體來進行的。”日本學者也贊同此說。此說是從巨集觀經濟的角度來論述保險的,但同樣對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不能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