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用途信托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指定用途信托是指委托人將合法擁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並指定財產用途,受托人基於委托人意願管理信托財產。在我國現行法制條件下,受托人一般為經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資公司。
1.受托人遵照委托人意願,被動管理信托財產。
2.信托存續期間的收益歸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收取少量的管理費用。
3.受托人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責任,除非受托人違背信托約定。
根據信托財產用途的不同,可將指定用途信托分為股權代持、委托貸款等業務品種。
股權代持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受讓某公司股權,並以委托人的意願,執行股東權益。期間的凈資產增值、分紅等投資收益歸委托人,受托人只按約定收取一定的信托報酬。
此類業務充分發揮了信托的制度優勢,具有一定的市場空間。但是,在具體操作中,如果該股權收購不符合相關政策,信托公司將面臨巨大的政策風險。如MBO中的股權代持。
委托貸款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資金委托,並按照委托人意願,將信托資金貸款給指定機構。貸款利率由委托方和貸款方根據相關政策,事先約定。信托公司僅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