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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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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拍賣成交價[1]

  拍賣成交價是指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在有保留價拍賣中,最高應價不一定成為成交價,只有在最高應價高於或等於保留價的情況下,最高應價才成為成交價。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人與拍定人之間特殊的買賣合同

拍賣成交價的案例

案例1:拍賣成交價能撤回或更改?[2]

  問:2000年7月10日,我以競買人的身份參加某拍賣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在拍賣過程中,我因一時衝動,與另一個競買人相互抬價購買一臺舊電腦,最終以我報價7200元為最高價由拍賣師落槌成交。事後,我認為這台舊電腦不值7200元,感到很後悔。在與拍賣公司簽署成交確認書時,我要求撤回報價,但遭到拒絕。請問:我能否撤回或者更改7200元的報價?我可以不買這臺電腦嗎?

  答: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形式,拍賣是一種以等價有償的方式轉讓財產所有權的商務合同,具有買賣合同的本質特征。《拍賣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應價或報價屬於要約,拍賣師的落槌等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屬於承諾,這是競買人與拍賣人達成買賣合同的特殊形式。針對拍賣活動不同於一般買賣活動的特殊性,《拍賣法》第三十六條對拍賣活動中的訂約規則(競價規則)也相應作出特殊規定:“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參加拍賣活動的競買人提出最高應價,經拍賣師擊槌確認,拍賣成交,此時,最高應價者成為買受人。《拍賣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為防止競買人在拍賣活動中隨意報價,擾亂拍賣秩序,同時保護委托人、拍賣人及其他競買人的合法權益,《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再行拍賣時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你以7200元的最高應價購買拍賣電腦,並經拍賣師擊槌確認,在法律上已屬於拍賣成交,不論你對這台舊電腦是否滿意,均不得撤回或者更改報價,並應當依照約定支付價款,否則,即構成違約行為。如果你確實不願意購買此臺電腦,也可以要求拍賣公司在徵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將該臺電腦再行拍賣。但需要說明的是,你必須支付第一次拍賣活動中拍賣公司所應當收取的全部佣金。如果該臺電腦再行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7200元,則你還應當補足其中的差額,使委托人取得本應得到的但因你違約而未得到的拍賣價款,以保護委托人的最大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1. 葉天泉,花景新,溫世瑞等主編.房地產市場辭典.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2009.05.
  2. 陳澤環編著.百姓身邊的法律顧問.氣象出版社,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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