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團承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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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團承銷(Underwriting Group Underwri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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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承銷團承銷[1]
承銷團承銷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銷商組成承銷團代理髮行人向投資者出售證券的承銷方式。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在以承銷團形式發售證券時,主承銷商承擔發行中的全部責任,而分銷商則僅對其主承銷商之間的承銷協議中約定的責任負責。
承銷團承銷的特點[2]
包括承銷團共同承銷和承銷團分銷兩種方式。承銷團共同承銷是指由兩家以上的承銷商共同承銷同一家發行者發行的證券,這種承銷的特點有:
(1)承銷團中各承銷者以共同名義與證券發行者簽訂承銷協議;
(2)承銷團中各承銷者須委任一家承銷者為承銷團負責人,又稱主承銷者,代各家與發行者接洽及辦理有關證券承銷協議所約定業務的一切事宜,主承銷者的行為後果由承銷團承擔;
(3)承銷團各家承銷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法定或約定。
承銷團分銷是指由一家主承銷者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兩家主承銷者以共同的名義與證券發行者簽訂承銷協議,主承銷者據此協議與其他承銷者再簽訂分銷協議銷售證券,這種承銷的特點有:
(1)由主承銷者以自己的名義與證券發行者簽訂承銷協議,證券分銷者與證券發行者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
(2)主承銷者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以自己的名義自行選擇組織其他承銷者與之簽訂分銷協議;
(3)分銷者僅按分銷合同的約定向主承銷者負責,主承銷者按證券承銷協議的約定向發行者負責;
(4)分銷協議的內容不得超過主承銷者與發行者簽訂的承銷協議的範圍,且主承銷者與分銷者簽訂分銷協議時,有義務將分銷協議的副本送交發行者備案;(5)分銷協議須報主管機關核准。
承銷團承銷的要求[3]
根據《證券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這一規定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承銷團承銷的標準。即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二是承銷的組成。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至於承銷團為多少證券公司,《證券法》沒有作具體的規定,這需要由承銷人的具體承銷的能力來決定。《證券法》規定承銷團承銷目的是化解風險,減少承銷人的承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