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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团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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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团承销(Underwriting Group Underwriters)

目录

什么是承销团承销[1]

  承销团承销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销商组成承销团代理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的承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在以承销团形式发售证券时,主承销商承担发行中的全部责任,而分销商则仅对其主承销商之间的承销协议中约定的责任负责。

承销团承销的特点[2]

  包括承销团共同承销和承销团分销两种方式。承销团共同承销是指由两家以上的承销商共同承销同一家发行者发行的证券,这种承销的特点有:

  (1)承销团中各承销者以共同名义与证券发行者签订承销协议;

  (2)承销团中各承销者须委任一家承销者为承销团负责人,又称主承销者,代各家与发行者接洽及办理有关证券承销协议所约定业务的一切事宜,主承销者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

  (3)承销团各家承销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定或约定。

  承销团分销是指由一家主承销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两家主承销者以共同的名义与证券发行者签订承销协议,主承销者据此协议与其他承销者再签订分销协议销售证券,这种承销的特点有:

  (1)由主承销者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发行者签订承销协议,证券分销者与证券发行者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主承销者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自行选择组织其他承销者与之签订分销协议;

  (3)分销者仅按分销合同的约定向主承销者负责,主承销者按证券承销协议的约定向发行者负责;

  (4)分销协议的内容不得超过主承销者与发行者签订的承销协议的范围,且主承销者与分销者签订分销协议时,有义务将分销协议的副本送交发行者备案;(5)分销协议须报主管机关核准。

承销团承销的要求[3]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承销团承销的标准。即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二是承销的组成。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至于承销团为多少证券公司,《证券法》没有作具体的规定,这需要由承销人的具体承销的能力来决定。《证券法》规定承销团承销目的是化解风险,减少承销人的承销风险。

参考文献

  1. 邬名扬 王成栋主编.中外现代企业制度与中国企业改造(辞语解释卷).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1.
  2. 吴访非 刘亚臣主编;孟庆鹏 金晓玲 张慧彦副主编.经济法概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11.
  3. 刘淑强著.《证券法》释解.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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