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稅收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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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稅收通則,於1919年12月22日公佈,同年12月23日生效,為1919年德國稅收通則。此後,經數十年努力,於1976年5月16日公佈了全面修訂的新法,於1977年1月1日生效,為1977年德國稅收通則。稅收通則在整個稅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基本類似於民法通則與一般民事法律,刑法總則與一般刑事法律之間的關係,屬於稅收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
德國稅收通則共9章416條,其基本邏輯結構關係:稅收基本事項,稅收債務管理規則,稅收管理的一般程式規則,稅收管理具體程式運行規則,稅收義務人權利救濟,稅收刑事法則及訴訟程式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稅收債法。
第三章, 一般程式規定。
第四章, 稅收管理實施。
第五章, 征收程式。
第六章, 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法院外之法律救濟程式。
第八章, 刑罰規定及罰金規定;刑罰程式及罰金程式。
第九章, 附則。
一、關於稅收管理的基本事項主要在總則部分規定。主要包括整個通則的適用範圍,通則所涉及的主要術語概念,稅收管理機關稅收管轄權,稅收保密等事項。
二、有關稅收債務關係及其追償分別由第二章、第五章和第六章規定。
第二章主要是關於調整稅收債務關係的規範,包括,稅收債務關係成立、消滅及內容等,以及稅收債務的擔保責任。
第五章是關於征收程式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稅收債務清償期屆滿、清償期的延展、延期繳納、繳納、抵銷、免除、繳納時效、加計利息及滯納金等事項。
第六章主要是關於稅收強制執行的規定,即稅收義務人怠於履行稅收債務及其它稅收法義務時,實施強制執行程式。利息、滯納金。
三、作為一種行政管理程式,稅收管理程式的一般規則由第三章規定。
(一)關於稅收管理程式的基本規則,主要包括:當事人,迴避,證據規則,期間、日期及回覆原狀,司法協助。
(二)關於行政處理的程式規則,主要包括:行政處理的概念,行政處理的形式要件,行政處理決定的送達,行政處理的效力,行政處理程式瑕疵,違法行政處理決定的撤銷等。
四、作為稅收管理的具體程式規則主要在第四章稅收管理的實施中規定。
(一)關於納稅人的身份登記及相關義務。主要規定納稅人的身份登記義務以及社會其它組織和個人對納稅義務人相關信息的報告義務。
(二)關於納稅人的帳簿資料保存、稅收申報等義務。主要規定,一是關於帳簿記錄方面的義務,包括,納稅人的帳冊及會計記錄之製作義務,進貨、出貨記錄義務,製作帳冊及會計記錄的要求,帳戶之真實性要求以及資料保存義務。二是,關於稅收申報義務,包括:稅收申報的製作,稅收申報的形式及實質要求,怠報金以及申報的更正等。
(三)關於稅收核定和確認程式。主要規定,一是關於稅收核定的程式規定。稅收核定的界定,稅收核定的免除,稅收裁決的方式與內容,帳冊製作的證據效力,基於允當理由的特別稅收核定,保留事後調查的稅收核定,暫時稅收核定,稅收核定終止,稅收核定對第三人的效力,稅收核定時效,稅收裁決的撤銷和變更,因新事實或證據出現引起的稅收裁決撤銷和變更,相互衝突的稅收核定,其它情形的稅收裁決撤銷和變更等。二是關於稅基確認程式規定。包括,稅基確認,稅基的分別確認,稅收核定規定的適用,分別確認的效力,稅收計算標準額的核定,稅基的分配等。
(四)關於實地調查程式。主要包括,實地調查的許可,實地調查的範圍,實地調查的管轄權,調查令,調查令的通知,出示證件;實地調查程式啟動,稅收義務人的配合義務,調查報告的內容及通知,實地調查的簡單程式。實地調查中有拘束力的承諾,有拘束力承諾的要件,拘束力承諾的形式要件,有拘束力承諾的失效、撤銷和變更。
五、稅收義務人的法院外之法律救濟主要由第七章規定。
(一)法律救濟程式的許可。法律救濟的許可,稅收異議,申訴,權益損害,對統一稅收確認裁決的法律救濟權,權利繼受人的法律救濟權,法律救濟的放棄。
(二)法律救濟的一般程式規則。法律救濟期間,法律救濟的提起,許可要件的審查,當事人參與程式,執行停止的法律救濟的通知等。
(三)特別程式規定。主要是對稅收異議的決定,對申訴的決定。
六、稅收刑法處罰和稅收刑事訴訟程式主要由第八章規定。
(一)稅收的刑罰法則。稅收犯罪行為的界定,逃稅罪的界定,逃稅罪的自首等。違反稅收管理秩序的行為,因重大過失形成的稅收短少,稅收的危害行為,扣繳稅的危害行為,消費稅的危害行為,進口稅的危害行為等。
(二)稅收的刑事訴訟程式。稅收管理機關對稅收犯罪行為之管轄權。偵查程式刑罰程式的啟動,因情節輕微終止稅收犯罪偵察程式,刑事偵察程式中稅收管理機關的權利及義務,稅收管理機關起訴程式中的地位。在審判程式中,稅收管理機關對刑事審判程式的協助等。
六、在第九章中主要明確了憲法賦予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在稅收管理受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