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儲蓄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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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儲蓄型模式是以強制儲蓄為核心,政府強制雇主、雇員為雇員儲蓄社會保障費用,以滿足雇員個人各種社會保障項目的支付需要[1]。
在強制儲蓄型模式中,主要有新加坡等的公積金制度和智利模式。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所有雇主、雇員依法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積金局繳納公積金,由中央公積金局加上每月應付的利息,一併記入每個公積金會員的帳戶,專戶存儲。會員所享受的待遇,只是其帳戶的公積金額以內支付,公積金最初只是一種簡單的養老儲蓄制度,後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發展成綜合性的包括養老、住房、醫療在內的制度。會員除在達到退休年齡時才能領取養老金之外,退休前還可以在特准範圍內用於購買住房、支付醫療、教育費用等。
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主要有:
1、強調自食其力、自力更生、自我保障、強調統一的個人儲蓄而不是分散的個人儲蓄。資金來源是職工工資收入的一部分,它是按政府規定的強制征收儲蓄的,支取方面不存在隨意性,強化了自我保護意識,避免了代際轉嫁帶來的社會問題和人口老齡化所引起的支付危機。
2、資金的籌集全部由雇主和雇員按規定的一定比例支付。隨著經濟的發展,工資收入的增加,公積金的儲款比例既能隨經濟增長不斷提高,也能隨經濟波動作些適當的調整。
3、公積金制度不具備再分配和互相調劑的功能。
4、激勵功能比較強。職工繳納的公積金記入個人帳戶,透明度大,監督和約束機制強,養老金額與個人勞動貢獻或勞動報酬掛鉤。不具有社會再分配功能,這更有利於調動個人的積極性。
5、從單一功能發展到多功能,從而使公積金走向一種以自我保障為主,輔之以社會保險的綜合性自我保障體系。
6、公積金的使用和管理規定有嚴格的法律程式。
但在新加坡之後,強制儲蓄型保障模式又出現了兩個變種,即智利模式和香港模式。智利模式與香港模式同樣對養老保險採取個人賬戶完全積累式,但智利與新加坡的區別在於:
香港地區建立的也是強制性公積金制度,但它與智利相比,差別在於由雇主與雇員分擔繳費之責;與新加坡相比,則不是採取中央公積金制度,而是採取了智利的私人機構管理方式;同時,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僅僅是香港地區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還有著健全的綜合援助網路和發達的社會服務事業。因此,嚴格而論,智利與香港地區只是養老保險制度採用了強制性儲蓄加投資型保障方式,而整個社會保障體系還不能算是這種模式。
智利模式與新加坡模式同樣對養老保險採取個人帳戶完全積累式。但智利和新加坡的區別在於:
1、雇主不繳費而只由勞動者個人繳費。
2、由私人機構管理養老金的運營。
3、個人帳戶上的強制性儲蓄只能用於養老而不能像新加坡那樣可以用於醫療保健與住房開支。
強制儲蓄型模式的特點[2]
(1)雇主、雇員共同繳費或只有雇員繳費。根據國家立法,由雇主和雇員雙方按規定及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政府不提供資助,所教資金存入雇員賬戶之下。
(2)權利與義務高度對稱。由雇主與雇員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資金完全用於雇員養老、醫療、住房等開支,且開支與其前所交金額多少有關。
(3)政府提供的財政轉移支付較少。除非由政府和私人管理的保險基金公司出現虧損,政府才支付最低額度的投資收益擔保。
(5)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有公營和私營兩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