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和生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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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和生置法(Retirement And Replacement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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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直線法、產量法和加速折舊法的一個重大區別就是,廢棄和重置法並不是一個對固定資產成本進行系統而合理的分配過程,而是在固定資產報廢或重置時確認費用。
在廢棄法下,企業只確認一次折舊費用,即在固定資產報廢時,在此之前,不確認任何折舊費用。所確認的金額為固定資產成本減殘值的差額。因此,確認的金額為固定資產成本減殘值的差額。因此,廢棄法直是先進先出法的應用,即將報廢的固定資產的成本計為費用(折舊費用),將新資產的成本記入資產賬戶。
在重置法下,企業固定資產更新重置時,將固定資產的成本扣除舊固定資產的殘值後作為折舊費用。重置法實際上是後進先出法的應用,即將以前購入的資產(未重置的固定資產)成本作為資產價值列入資產負債表,而最近購入的資產(重置的固定資產)成本作為費用(折舊費用)列入損益表。
折舊的計算除了折舊方法和折舊率外,舊金額取決於固定資產的價值,但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固定資產是可變的,對於大型企業或固定資產變動較大的企業,確認每一項固定資產的變化並據以計算折舊一項繁雜的工作,為簡化工作,企業常常假定一個截止時間,認定本期減少的固定資產照提折舊,下期停止折舊,本期增加的固定資產不提折舊,下期起計提折舊。國外的簡便方法稱為“半年慣例(half-year convention)”,即不論是1月份還是12月份投入使用,所有固定資產在其投入使用的第一年均等對待,即視同使用半年。
廢棄和重置法適應於鐵路和公用事業,如鐵路枕木、電線桿、煤氣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