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核銷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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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核銷其他支出是指建設單位發生的按規定不計算投資完成額,也不計人交付使用財產成本,需報請核銷的各項支出。其內容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一般有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非常損失;不增加工程量的停緩建維護費等。
應核銷其他支出的內容 [1]
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應核銷其他支出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器材處理虧損:是指公路建設單位處理積壓器材所發生姆虧損和自用積壓物資的修理改製費用。
2.設備盤虧及毀損:是指經主管部門批准核銷的設備盤虧及,毀損,沖抵盤盈後的凈額。
3.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是指公路建設單位按照規定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所發生的折價。
4.非常損失:是指公路建設單位經批准核銷的器材非常損失,以及採取各種預防和善後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上項非常損失主要是指因遭受自然災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所發生材料和設備的凈損失。它不包括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的非常損失。在建工程的非常損失報經批准後,作為報廢工程處理。固定資產非常損失報經批准後,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處理。
5.編外人員生活費:是指編外人員生活費和提取的工資附加費。
6.交納建築稅:是指按照規定交納的建築稅。
公路建設單位如果有停、緩建的工程項目,經批准停、緩建的公路建設單位,可根據需要在“應核銷其他支出”科目下,增設“停、緩建維護費”項目和內容,以反映停、緩建單位發生的不增加工程投資額的停、緩建工程維護費用。
應核銷其他支出耗用的基本建設資金,既無概預算定額,又不形成物質成果,但它關係著建設項目總成本的節約和浪費。因此,必須加強管理,要嚴格按照規定內容控制,有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的,經過審查批准後,按批准數列銷。
公路建設單位為了總括地反映應核銷其他支出的發生和轉銷情況,在總分類核算中應設置“應核銷其他支出”科目,發生的各項應核銷支出,記入本科目的借方,本科目的年末餘額,應在下年年初建立新帳時,全數沖轉。實行基本建設投資撥款的單位,沖轉“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科目;實行基建投資借款的單位,沖轉“待沖基建支出”科目。
按照現行制度規定,“應核銷其他支出”科目的明細科目,應根據上面的項目和內容,分別設置,進行明細核算。
年度決算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其批准數與建設單位帳面沖轉數發生差異時,應按財政部門批准數進行調整。
- ↑ 張秉剛.公路會計學(第二版).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年01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