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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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登記(Parallel Recor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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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每一項經濟業務,根據會計憑證,有關的總分類賬中進行總括登記的同時還要在其所屬的有關明細分類賬中進行明細登記。二者登記部分類賬和明細分類的依據相同、會計期間一致、借貸方向一致、金額相,使總分類賬與其所屬明細分類賬之間形成相互核對的數量關係:(1)各總分類賬戶的本期發生額與其所屬的明細分類賬戶本期發生額的合計數相等;(2)各總分類賬戶的期末餘額與其所屬的明細分類賬戶期末的合計數相等。
(1)同依據登記:都應根據同一會計分錄或記賬憑證進行登記,相互不能轉錄,即總分類賬戶不能根據明細分類賬戶登記,明細分類賬戶也不能根據總分類賬戶登記。
(2)同方向登記:兩者在登記同一筆經濟業務時,記賬方向必須一致。
(3)同金額登記:登記同一筆經濟業務時,總分類賬戶登記的金額必須與所屬的明細分類賬戶登記的金額之和相等。
平行登記的要求,即三同:
(1)平行登記的金額必須相等;
(2)平行登記的記賬方向必須相同;
(3)平行登記的原始依據必須一致。
(1)登記的期間和依據相同。對於每一項經濟業務,應根據審核無誤後的同一憑證,在同一期間內,一方面記入有關的總分類賬戶,另一方面要記入同期該總分類賬所屬的有關各明細分類賬戶。
(2)登記的方向一致。登記總分類賬及其所屬的明細分類賬的方向(指變動方向)應當相同。
(3)登記的金額相等。記入總分類賬戶的金額與記入其所屬的各明細分類賬戶的金額(指金額數量)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