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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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登记(Parallel Recor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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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根据会计凭证,有关的总分类账中进行总括登记的同时还要在其所属的有关明细分类账中进行明细登记。二者登记部分类账和明细分类的依据相同、会计期间一致、借贷方向一致、金额相,使总分类账与其所属明细分类账之间形成相互核对的数量关系:(1)各总分类账户的本期发生额与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相等;(2)各总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与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期末的合计数相等。
(1)同依据登记:都应根据同一会计分录或记账凭证进行登记,相互不能转录,即总分类账户不能根据明细分类账户登记,明细分类账户也不能根据总分类账户登记。
(2)同方向登记:两者在登记同一笔经济业务时,记账方向必须一致。
(3)同金额登记:登记同一笔经济业务时,总分类账户登记的金额必须与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登记的金额之和相等。
平行登记的要求,即三同:
(1)平行登记的金额必须相等;
(2)平行登记的记账方向必须相同;
(3)平行登记的原始依据必须一致。
(1)登记的期间和依据相同。对于每一项经济业务,应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同一凭证,在同一期间内,一方面记入有关的总分类账户,另一方面要记入同期该总分类账所属的有关各明细分类账户。
(2)登记的方向一致。登记总分类账及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的方向(指变动方向)应当相同。
(3)登记的金额相等。记入总分类账户的金额与记入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账户的金额(指金额数量)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