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選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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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選舉原則是基於平等選舉權而規定的選舉原則。所謂平等選舉權,是指享有選舉權的主體實現權利的效力是相等的。平等選舉原則在選舉中具體體現為:所有的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所有選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平等選舉原則作為我國選舉制度中的又一項基本原則,不僅明確為憲法和法律所規定,而且也體現在換屆選舉的具體實踐中。這一平等原則,集中表現為:
1.參選權上的平等。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者外,在享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方面,均不因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等方面的差別而享受特權或受到歧視。
2.投票權上的平等。即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所有有效選票都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3.代表名額上的平等。根據選舉法的規定,我國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是按照基數加人口數來計算,並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原則統一確定的,這便體現了被選舉權上的平等和重視實際上的平等。此外貫徹實施選舉法還要註意體現法律所規定的被提名權上的平等,即選民或代表依法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與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所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應當依法列入初步候選人名單。
應當指出,我國選舉制度中的平等選舉原則在具體的貫徹實施中,帶有一定的相對性。選舉法從我國的實行情況出發,規定了城市和農村之間,漢族和少數民族之間,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不同的比例。這在形式上似乎是不平等的,但實際上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如果只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脫離城市和農村、漢族和少數民族的實際狀況,都用同一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額,則顯然不利於保證工人階級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不利於照顧各少數民族的實際利益。
可以肯定,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工農差別、城鄉差別的逐步縮小,各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進步,這種不同比例的情況也會逐漸改變。著眼於實際的民主,從實際情 況出發,承認一定的差別,並創造條件逐步縮小差別,是我國選舉制度不斷發展完善的基本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