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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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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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一般是指以羅馬法為基礎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的總稱。大陸法系名稱的由來就是由於該法系首先是在歐洲大陸出現和形成的,它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大陸法系又稱為法典法系(code family)。大陸法系還有一個重要的名稱,即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法國在19世紀初編纂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19世紀末編纂的《德國民法典》,它們對大陸法系的發展都具有強大的推動作用,以至於把大陸法系又直接稱之為民法法系。與英美法系併列的當今世界兩大重要法系之一,覆蓋了當今世界的廣大區域,德國、法國、日本、中國大陸、臺灣等均為大陸法系地區。
歐陸法系的淵源可以追溯到羅馬法。其中,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於6世紀主持編纂的《國法大全》是現代歐陸法系極為重要的來源;此外,歐洲中世紀的教會法、日爾曼法和商人法也對歐陸法系的產生有一定影響。
12世紀(相傳為1135年),在義大利北部發現了因戰亂而佚失數百年的《國法大全》抄本,學者們在義大利的博洛尼亞大學對《國法大全》進行考訂和註釋,形成了歐陸法系法學中最早的“註釋法學派”。由於《國法大全》的內容比當時歐洲大陸的許多法律更加先進,因此很快在歐洲大陸掀起了研究羅馬法、適用羅馬法的高潮,史稱“羅馬法復興”,與“文藝復興”、“宗教改革”並稱為“歐洲三大思想運動”(由於這三個詞的開頭字母都是R,因此又簡稱“3R運動”)。“羅馬法復興”的結果是歐洲大陸的法律基本上都以羅馬法為仿效對象,進而形成了歐陸法系的雛形。
以今天的眼光來看,《國法大全》的內容基本上屬於民法(以及民事訴訟法),因此民法至今仍然是整個歐陸法系的基礎。在歐陸法系國家,民法典是市民社會中規範私權利的基本法,而憲法典則是政治國家中規範公權利的基本法,兩者的重要性是相當的。相對而言,英美法系中也有規範市民社會中私權利的法律,但多以單行法、特別法的形式出現,通常不存在體系化的民法典。
大陸法系是以法國和德國為主的,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奧地利、瑞士、荷蘭以及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的早期殖民征服。北歐各國即挪威、瑞典、丹麥、芬蘭和冰島的法律,通稱為斯堪的納維亞法律,基本上也屬於大陸法系。
在亞洲,日本自1868年“明治維新”以來的法律以及泰國等國法律,亦屬大陸法系。
在北美,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也因歷史上的原因,屬於大陸法系範圍。
在非洲,如剛果、盧安達、蒲隆地等國法律,由於以前的殖民地歷史,屬於大陸法系;北非各國的法律,如阿爾及利亞、摩洛哥、突尼西亞等國的法律,也受大陸法系的強烈影響。
首先,大陸法系強調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結構上強調法律的系統化、歸類化、法典化和邏輯性。
其次,大陸法系各國把全部法律區分為公法和私法兩大部分。
再次,大陸法各國都進行大規模的法典編纂工作。
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大陸法系法典的一個典型。除民法典之外,還有商法典、刑法典、刑訴法典等。此外,在大陸法系,司法判決不是主要的法律淵源,而僅僅是對法律的註釋,大陸法系國家法律的效力淵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稱為成文法,而不是判例。在司法過程中,法官的判決只是起著加強對法律的解釋作用。最後,大陸法繫上述特征,都是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羅馬法影響的結果,或者說,大陸法全面地繼承了羅馬法的主要內容才形成了其上述特征。
大陸法各國的法院組織雖然各有特點,但都有一些共同之處。主要表現在:法院的層次基本相同;各國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專門法院與普通法院同時並存。各國法院基本上都分為三級,即第一審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