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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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調解(On-the-spot mediation/On-site 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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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調解是指對於需要及時在糾紛發生地調解和需要查清糾紛爭議對象而進行現場調解的一種調解形式。
就地調解的形式[1]
就地調解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發生糾紛時,調解人員當場發現當場進行調解,糾紛得到及時解決;另一種是糾紛發生後,調解人員及時趕到現場,當場調懈,就地解決糾紛。
就地調解的優點[2]
(1)有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一般民間糾紛發展的規律是由小到大,由簡單到複雜。當糾紛在初發階段時,其規模小,矛盾簡單,調解人員就到現場進行調解,容易查清事實真相。
(2)節約時間,方便群眾,有利於生產。調解人員當場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和見證人都在現場,當事人可以就地反映情況,節約了調查時間;糾紛就地妥善解決,節約了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時間,這樣就節約了大量的人力,有利於搞好生產。
(3)便於聽取群眾意見,利用群眾輿論促使當事人和好。一般地說,在場群眾對糾紛的是非最清楚。當場調解,聽取在場群眾的意見,利用群眾的輿論支持有理一方,批評無理一方,可以促使當事人迅速和解。
(4)便於通過調解,向群眾進行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的宣傳教育。
由於就地調解具有以上優點,在調解實踐中被調解人員廣泛採用。採用這種方法的首要條件是,調解人員必須具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高度的負責精神,勇於為民排憂解難,不怕辛苦勞累,主動到糾紛發生地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人員對群眾的糾紛視而不見,聽而不聞,見了糾紛繞道走,就不可能採用就地調解的方法;其次要有健全的調解網路,無論哪裡發生糾紛,都有人及時地靠上去做工作,就地調解才成為現實。
案例一:就地調解梁三妹的婚姻自由問題[1]
長順縣敦操公社打召大隊韋小羅和芭洞生產隊梁三妹自由戀愛遭到女方父親梁老王的竭力反對。1982年8月18日深夜,梁老王召集本隊和安順紫雲親戚11人,身帶柴刀、鐮刀、斧頭等器械到打召大隊圍住了韋小羅的住房。其弟韋小白見狀,立即召集本隊的青年12人,拿著棍棒、柴刀、斧頭、鋤頭等器械前往,準備與對方相拼。打召大隊調解主任羅老三聞訊迅速趕到現場,他收繳了雙方的器械,批評雙方搞械鬥是極端錯誤的,宣傳《婚姻法》中有關婚姻自由的條文。在雙方的情緒穩定後,征求雙方意見,是就地解決此糾紛還是到區公所去解決。雙方同意就地解決。
調解中,女方當眾言明她與韋小羅是自由戀愛,父親不該干涉。羅老三支持女方的意見,指出梁老王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違法的,若任其發展,最後害了女兒也害了自己口梁老王認識了自己的錯誤,一場將要發生的聚眾械鬥被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