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國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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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對外貿易國別政策[1]
對外貿易國別政策是根據國家外交政策的需要,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不同國家或地區採取不同的貿易方針、政策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表明,我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係。這表明,我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我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千國家給予我國或者其國民的待遇不低於或者少於現時或者將來給予經濟第三國或者其國民的待遇。“國民待遇”是指一個國家給予我國國民的待遇和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一樣,即在同樣的條件下,我國國民所享受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同本國國民相同。
對外貿易國別政策特點和作用[2]
1.對外貿易國別(地區)政策,是整個外貿政策的組成部分,制定和執行止確的國別(地區)貿易政策,對—個國家外貿政策的實施起積極的推動作用。
2.外貿國別(地區)政策與外交國別政策是相輔相成、相互配合和密切相聯繫的。外交政策從政治上處理國與國之叫關係的政策,其本身包含著處理經濟貿易關係的政策內容,而對外貿易別國(地區)政策,由主要著眼於從經濟角度處理雙邊或多邊憶的關係問題。因此,外貿國別(地區)政策是體現和貫徹外交政策的一個重要內容。
3.外貿國別(地區)政策十分註重雙邊性和多邊性。雙邊性指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和貿易對象國家(地區)的外貿政策、措施,制訂相應的國別(地區)政策措施。多邊性則是指—國對另一國家或地區的貿易政策,有時會對第三國產生影響,並引起第三方的反應,因此,制定國別(地區)貿易政策時,既要考慮到對方可能採取的相應政策,也要考慮第三方的反應,還要考慮同有關的國際法、國際貿易慣例及國際多邊貿易協定相適應。
4.國別(地區)貿易政策具有較為確定的適用範圍,僅適用於特定的國家或地區間的雙邊或多邊貿易領域;常常是外交上使用的一項重要的政策工具。
我國制定對外貿易國別政策主要原則和依據[2]
根據實際情況和實行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我國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的基本方針是: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平等互利,揚長補短,通過各種方式積極開展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充分利用國際上的一切有利條件,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迅速發展。這一基本方針和我國政府的外交政策,是我國制定國別(地區)貿易政策所遵循的主要原則和依據。
我國對外貿易國別政策的規定[3]
(一)我國給予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的兩種情況
1.對與我國締結有貿易方面的條約、協定的,或者是共同參加了國際條約、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根據條約或者協定的規定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2.與我國之間沒有貿易方面的條約、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根據互惠或者對等的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
(二)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我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的措施的,我國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我國對外貿易國別政策類型[4]
我國的對外貿易國別政策,也是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一個重要方面。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我國的對外貿易國別政策有以下幾種:
(一)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ite Treatment)
指一個國家給予外國或者其國民的待遇,不低於或者不少於現在或者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或者其國民的待遇。最惠國待遇最初只限於關稅待遇,現已擴大適用於通商及航海的各個領域,但仍以關稅為主。
(二)國民待遇(National Tremment)
是指一個國家給予外國國民的待遇等同於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即在同等條件下,外國國民在內國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該國國民相同。
(三)差別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or Discriminating Treatment)
指一個國家(地區)針對另一特定國家(地區)實行貿易禁運、限制或歧視的行為。差別待遇經常表現為差別關稅,即對同一種進口產品,使用不同的稅率標準。
(四)普遍優惠待遇(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簡稱為“普惠制”。是發達國家對原產於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主要是工業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視的關稅優惠待遇。其特征表現為:一是普遍的,即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二是非歧視的,即所有發展中國家都毫無例外地享受普遍優惠制的待遇;三是非互惠的,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關稅的優惠,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反向的優惠。但發展中國家為了享受普惠制的優惠待遇,必須滿足發達國家制訂的普惠制方案中有關原產地標準、直運規則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