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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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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例外(Prudential Cave-out)

目錄

什麼是審慎例外

  審慎例外(Prudential Cave-out)GATS《金融服務附件》的中心條款,是GATS在金融領域的最重要的例外。特別授權成員方可基於審慎目的採取監管措施,這些措施不受GATS其他條款的限制,成員方援引審慎例外而採取的金融監管措施就是審慎措施。《金融服務附件》第2條a款規定,“儘管有本協定的任何其他規定,但是不得阻止一成員為審慎原因而採取措施,包括為保護投資人、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信托責任的人而採取的措施,或為保證金融體系完整和穩定而採取的措施。如此類措施不符合本協定的規定,則不得用作逃避該成員在本協定項下的承諾或義務的手段。”

  “審慎例外”保證成員方在享受金融自由化利益的同時,儘可能尊重其國內政策目標,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避免金融風險,在金融自由化與金融監管之間再次作了謹慎的平衡。這樣,在GATS的一般“安全閥”體系之外,針對金融服務貿易的特殊性又構築了一道強力“安全閥”。

  這裡應指出的是,WTO實際上並未能為審慎例外下一個準確的定義。許多國家曾為如何對審慎例外作一個明確的界定,以便建立一套多邊紀律,避免成員方濫用而發生激烈爭吵,但最終並不能達成有實質意義的共識。隨著金融自由化的深化,強化例外規則、防止濫用的呼聲必然會越來越強烈,WTO各成員方很可能在審慎例外的規則方面達成新的共識,從而進一步豐富審慎例外的定義。這個論斷,可以從WTO的前身GATT的歷史得到支持,很多貨物貿易多邊規則的例外,如補貼、反補貼、反傾銷等,一開始也是定義簡單、界定模糊,但在後來的談判中逐漸得到了明確。因此審慎例外目前的這種定義應該被看作一個未終的、開放的定義。

審慎例外的法律特征

  1、目的正當標準。

  即成員國實施審慎監管的例外必須出於審慎的目的。此處“審慎的目的”是指防範金融風險、保證國內金融體系的穩健和安全以及保護存款人、投資人等有正當理由的、“非變相逃避承諾和義務”的目的。由此可見,我們可以把“審慎的目的”大致分為兩類:一是保護消費者,二是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2、自主認定標準。

  即對於某項措施是否構成審慎監管,應該由採取措施的成員國自己根據自身的法律規定和現實需要進行認定。這主要基於金融監管的複雜性考慮,一方面,各國的金融市場結構和發展水平不一致;另一方面,金融創新日新月異,金融監管亦應隨之改變。

  3、透明度標準。

  透明度原則作為GATS的基本原則之一必然適用於審慎例外的條款,透明度標準延伸至審慎例外有如下要求:第一、立即公佈審慎監管法規,這是針對已採取或維持的審慎監管法規;第二、每年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新的或更改的審慎措施;第三、設立咨詢點,以便其他成員方獲取或查詢對其有影響的審慎監管法規與措施。

  4、司法審查標準。

  儘管GATS賦予成員方在制定並適用金融審慎措施方面相當大的自主權,但對此並非毫無限制。只要其他成員方就某一成員方採取的審慎措施提出異議,就可以通過爭議解決程式來確定有關審慎措施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則。

  5、照顧發展中國家標準。

  實踐中在判定行使審慎例外的合法性時應對發展中國家實行不同於發達國家的標準,對發展中國家的審慎措施提出異議時要考慮發展中國家對監管靈活性的特殊需要,應對發展中國家採取的審慎措施給與更多的包容性和靈活性,唯有這樣才能實現金融服務貿易領域的實質公平。

審慎例外與金融服務自由化的關係

  金融服務自由化是整個國際社會追求的終極目標,而審慎監管則是實現金融服務自由化進程中輔助性的措施,是為金融服務自由化目標的實現服務的,而不能是出於保護國內金融服務業的一己之利,即這種輔助性的限制是為了更好、更穩健地推進金融服務自由化,而不是阻止其自由化進程。

審慎例外原則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第一,協調好金融開放與審慎監管之間的關係。

  在實現市場自由化的同時,充分利用審慎例外製度,拓寬我國金融監管的空間,確保金融秩序的穩定。

  第二,我國應積极參与明晰審慎例外規則的進程,爭取對我國有利的審慎監管規則。

  我國在以後WTO各成員方對審慎例外規定進一步的規則和紀律時,一定要積极參与,據理力爭,爭取於我有利的規則,特別是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權利,維護我國在國際金融領域的合法權益。

  第三,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我國應順應審慎例外的發展方向,自覺加強金融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重視並參照一些現成的國際先進金融監管制度和理念,少走彎路,以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此外,還應改革我國金融監管領域中不合時宜的做法,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水平,最終確立與國際標準接軌的完善而統一的金融服務自由化環境下的審慎監管模式。

  第四,中國的金融企業應當切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

  審慎原則是我國在金融承諾中所扼守的一道重要閘門,也是WTO賦予各成員方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保護存款人的重要制度。因此,充分發揮其功能對入世後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顯得尤為重要。我國金融業走出困境的根本之路是提高我國金融業的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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