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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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經營中考慮附加保險費攤算等等因素,在展業中實際提留的責任準備金。在精算中,實際責任準備金以理論責任準備金為基礎,經過一定的修正而確定。[1]
實際責任準備金的修正方法[2]
實際責任準備金的修正方法實際責任準備金的修正原理是:先計算修正純保費,假定年繳純保費為P,繳費期限為n年,與修正期限一樣,如果第一年修正純保費為α < P,以後各年的修正純保費為β > P,那麼P − α就是第一年借用純保費來彌補營業費不足的金額,以後每年從附加費中扣除β − P,攤還到當年的純保費中。α、β的值可根據修正前後純保費的現值相等的原則確定如下:
實際責任準備金的修正方法很多。下麵介紹一年定期修正法和保險監督官修正法兩種。
1.一年定期修正法
一年定期修正法是將第一年修正純保費αF定為第一年的自然純保費,即αF = CX,然後根據修正原則:
可得
對於X歲的人投保n年期保險在t年末的實際責任準備金,可用預期法,按修正好的βF作為年繳純保費來計算。
為了計算簡便,假定X歲的人投保n年期保險,按一年定期修正法,原保險可視為兩張保單的結合:一張是一年定期死亡保險,第一年純保費αF = CX,恰好支付當年的死亡保險金,其餘全部作為附加保費,因此第一年末理論責任準備金為零。另一張是年齡X+1的人投保原保額原險別的保單。這樣,X歲的人投保行年的實際責任準備金只需按照X+1歲的人投保n-1年原保額原險別計提的理論責任準備金。βF正好是同類保單簽單年齡增加1歲、保險期限減少1年的年繳純保費值,即
【例】一個35歲男性投保保額為200000元,限期15年繳清保費的終身壽險,使用一年定期修正法計算在第10年末的實際責任準備金。
按照一年定期修正法修正後的實際責任準備金,每年都比理論責任準備金少,要到保險期滿或保險費繳清時,才能達到與理論責任準備相同的數額。此外,在一年定期修正法中,αF的下限值為CX,致使P − CX達到最大值,這時高保費保單第一年可能提取過多的附加費而造成浪費,同時由於P − βF較小而使續年的附加費不足。為了避免這些情況的發生,有必要對一年定期修正法繼續作一修正。
2.保險監督官修正法
保險監督官修正法是美國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於1942年12月通過的,現已經被多數州的政府定為法定的修正方法。這一方法是為了避免高保費保單在一年定期修正法下第一年附加費浪費而提出的,以20年繳清保險費的終身壽險單作為最高基準。該方法試圖減少第一年與續年修正純保費之間的差額。假定第一年修正純保費為αC,以後各年的修正純保費為βC,則βC與αC的差額為簽單年齡增加1歲19年限期繳費終身壽險的年繳純保費與CX之差,即
βC − αC=19PX+1-CX
根據修正前後純保費的現值相等的原則,可得
再根據預期法計算修正後的實際責任準備金。按保險監督官修正法修正後的實際責任準備金,第一年留有少量的責任準備金,而每年的責任準備金都比理論責任準備金少,只有保險期滿或保費繳清時,才能達到與理論責任準備金相同的數額。
【例】一個25歲男性投保保額為200000元,限期20年繳清保費的終身壽險,使用保險監督官修正法計算在第10年末的實際責任準備金。(相關數據見表1,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