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集觀交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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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集觀交易費用是指為保證完成整個市場所有契約 (交易) 順利進行並提供服務所花費的各種費用,是交易費用經濟學家沒有提及但確實存在的,為完成市場交易的巨集觀成本。而兩個市場主體完成一次契約所花費的各種費用即交易費用經濟學家們所指的交易費用,是完成市場交易所需要的微觀成本,可稱之為微觀交易費用。[1]
巨集觀交易費的主要內容[1]
概括起來,巨集觀交易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一是市場啟動費用,二是市場運行費用,三是市場維護費用,四是市場失靈費用,五是市場開拓費用。
1.市場啟動費用——界定產權。明晰的產權是市場有效交換的起點。排他性產權制度的建立是一國和多國進行產權有效轉讓和交換的前提。產權界定涉及到一系列費用,如度量費用、信息費用等。國家不僅能通過建立公有產權解決產權界定中的 “搭便車”問題,而且通過度量衡的標準化以及建立科學的標準化制度,有利於降低產權界定和轉讓中的交易費用,促進私有產權更加有效地進行交易。國家界定產權的各種制度性安排如產權評估、產權度量、產權交易、產權市場的建立和促進產權安全、穩定及其延續性等制度是一個國家經濟制度的重要內容。
2.市場運行費用——制定規則。界定產權後,市場交易還需要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規則。國家作為市場交易以外的獨立的第三方,能通過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執法機構來降低交易費用。如我國的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新加坡的公平交易法等等。當交換的基本規則確立以後,市場主體進行談判達成契約和執行契約的費用就會大大減少。而涉及全社會甚至整個世界的各種交易規則,是無法依靠單個的市場交易主體談判所能達成的,只有國家才能建立類似的交易規則,從而節約大量的費用。歷史地看,西方發達國家管理市場經濟的基礎是制定各種規則的普通法。幾百年來,西方國家在其普通法的基礎上形成了其市場經濟的制度文明。
3.市場維護費用——進行仲裁。市場交易並不是一帆風順的,當交易中的有限理性、機會主義、假冒偽劣、欺詐矇騙等行為發生時,就需要進行糾正。同時也需要糾正並保證糾正措施得以執行的機構——司法機構。這些只能由國家提供才能成為現實並更為經濟。對市場管理和法規的需要將越來越強烈地要求政府充當一種新型的仲裁人的角色。
4.市場失靈費用——巨集觀調控。市場不是萬能的,它會導致壟斷、機會不均等、兩極分化、失業、外部性和周期性的經濟波動等。斯蒂格利茨在 《政府為什麼干預經濟——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一書中指出,“政府在糾正某些市場失靈方面具有一定的交易費用優勢。”政府在降低組織費用、解決搭便車問題、彌補市場不完善信息、剋服逆向選擇等方面能節約大量交易費用。他認為,科斯提出的 “自願聯合”或稱 “協商解決”是不可能實現的,諸如解決大氣污染等外部性問題涉及到一系列的產權明晰難題,更重要的是這種“私下解決”的辦法剋服不了 “搭便車”問題,如此高昂的交易費用將會導致無效率。與其自願聯合建立一個 “新”的組織去負責這個 “市場問題”,還不如簡化地把 “現成”的政府視作為此目標而設立的一個集體性組織,這樣更能節省交易費用。在其他問題上如解決壟斷、失業、經濟危機等,也需要國家採取各種調控措施,來糾正市場失靈所造成的損失。
5.市場開拓費用——代理談判。隨著市場規模的擴大,繁雜程度的加深,以及多次發生的交易頻率,國家機會主義的存在、貿易壁壘的增多,導致市場交易增加到單靠眾多企業甚至一兩個國家也都無力承擔的程度,所以由政府出面談判制定統一市場的各種努力及其各種制度安排便應運而生了,例如世界貿易組織、美洲統一市場、歐盟等等。這些組織大量出現並廣泛發揮作用成為推動世界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重要力量,同時也是世界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過程中的亮麗風景。現今許多國家元首和總理經常率領大規模的企業家出訪,實際上就是國家代理談判的一種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