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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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交易费用是指为保证完成整个市场所有契约 (交易) 顺利进行并提供服务所花费的各种费用,是交易费用经济学家没有提及但确实存在的,为完成市场交易的宏观成本。而两个市场主体完成一次契约所花费的各种费用即交易费用经济学家们所指的交易费用,是完成市场交易所需要的微观成本,可称之为微观交易费用。[1]
宏观交易费的主要内容[1]
概括起来,宏观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市场启动费用,二是市场运行费用,三是市场维护费用,四是市场失灵费用,五是市场开拓费用。
1.市场启动费用——界定产权。明晰的产权是市场有效交换的起点。排他性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一国和多国进行产权有效转让和交换的前提。产权界定涉及到一系列费用,如度量费用、信息费用等。国家不仅能通过建立公有产权解决产权界定中的 “搭便车”问题,而且通过度量衡的标准化以及建立科学的标准化制度,有利于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促进私有产权更加有效地进行交易。国家界定产权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如产权评估、产权度量、产权交易、产权市场的建立和促进产权安全、稳定及其延续性等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
2.市场运行费用——制定规则。界定产权后,市场交易还需要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则。国家作为市场交易以外的独立的第三方,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如我国的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新加坡的公平交易法等等。当交换的基本规则确立以后,市场主体进行谈判达成契约和执行契约的费用就会大大减少。而涉及全社会甚至整个世界的各种交易规则,是无法依靠单个的市场交易主体谈判所能达成的,只有国家才能建立类似的交易规则,从而节约大量的费用。历史地看,西方发达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制定各种规则的普通法。几百年来,西方国家在其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其市场经济的制度文明。
3.市场维护费用——进行仲裁。市场交易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当交易中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假冒伪劣、欺诈蒙骗等行为发生时,就需要进行纠正。同时也需要纠正并保证纠正措施得以执行的机构——司法机构。这些只能由国家提供才能成为现实并更为经济。对市场管理和法规的需要将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政府充当一种新型的仲裁人的角色。
4.市场失灵费用——宏观调控。市场不是万能的,它会导致垄断、机会不均等、两极分化、失业、外部性和周期性的经济波动等。斯蒂格利茨在 《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一书中指出,“政府在纠正某些市场失灵方面具有一定的交易费用优势。”政府在降低组织费用、解决搭便车问题、弥补市场不完善信息、克服逆向选择等方面能节约大量交易费用。他认为,科斯提出的 “自愿联合”或称 “协商解决”是不可能实现的,诸如解决大气污染等外部性问题涉及到一系列的产权明晰难题,更重要的是这种“私下解决”的办法克服不了 “搭便车”问题,如此高昂的交易费用将会导致无效率。与其自愿联合建立一个 “新”的组织去负责这个 “市场问题”,还不如简化地把 “现成”的政府视作为此目标而设立的一个集体性组织,这样更能节省交易费用。在其他问题上如解决垄断、失业、经济危机等,也需要国家采取各种调控措施,来纠正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损失。
5.市场开拓费用——代理谈判。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繁杂程度的加深,以及多次发生的交易频率,国家机会主义的存在、贸易壁垒的增多,导致市场交易增加到单靠众多企业甚至一两个国家也都无力承担的程度,所以由政府出面谈判制定统一市场的各种努力及其各种制度安排便应运而生了,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美洲统一市场、欧盟等等。这些组织大量出现并广泛发挥作用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过程中的亮丽风景。现今许多国家元首和总理经常率领大规模的企业家出访,实际上就是国家代理谈判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