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制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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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制私募基金其實就是一種信托式私募基金,屬於代理投資制度的基本範疇。資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根據信托契約確立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並通過發行收益憑證來募集基金。
具體的操作方法是:
(1)發起人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而非券商的營業部)作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隔一段時間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佈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
(3)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儘量降低手續費。
當然,如果將來《投資基金法》實施後監管的情況比較寬鬆,還可以採取變通的形式,具體的做法是:
(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戶;
(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
(4)證券公司儘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
這種私募基金主要是根據《信托法》的有關規定界定各方的權益,與公募基金相比,此類信托投資的份額較大,通常為100萬起。當然,投資品種和投資比例卻較為寬鬆,靈活性也較大,但基金管理人除了收取較高管理費用、認購費外,還要將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該基金一般只有每月申購贖回一次,對基金的持有者來說時間要求較長。同時,契約制私募基金可以避免雙重徵稅。這類基金主要集中在日本、英國及中國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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