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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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是指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外匯質押,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能夠滿足境內公司客戶和個人客戶以外匯質押方式向我行融通人民幣資金的需求。
(一)境內金融機構在向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時,可以接受債務人提供的外匯質押,質押外匯來源僅限於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除外)內的資金。
(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戶行應按照境內外匯劃轉等規定,憑質押貸款合同辦理相關外匯劃轉。外匯質押項下人民幣貸款合同執行完畢,如債務人未發生違約,所質押外匯由質押賬戶開戶行審核相關憑證後劃回原資金划出賬戶。如債務人發生違約,由貸款行按未償還人民幣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金額以及當日該行掛牌的現匯買入價,計算應收外匯金額並直接辦理結匯,剩餘部分外匯劃回原資金划出賬戶。
(四)辦理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上月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業務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應於每季度初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彙總上報上季度轄內金融機構辦理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業務情況。
上述“借款人所質押的外匯,可以來源於資本金和外債”這個說法的制度依據在哪兒?匯發【2011】46號明確規定“質押外匯來源僅限於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除外)內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