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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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是指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质押,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能够满足境内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以外汇质押方式向我行融通人民币资金的需求。
(一)境内金融机构在向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外汇质押,质押外汇来源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等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如债务人未发生违约,所质押外汇由质押账户开户行审核相关凭证后划回原资金划出账户。如债务人发生违约,由贷款行按未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金额以及当日该行挂牌的现汇买入价,计算应收外汇金额并直接办理结汇,剩余部分外汇划回原资金划出账户。
(四)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于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汇总上报上季度辖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情况。
上述“借款人所质押的外汇,可以来源于资本金和外债”这个说法的制度依据在哪儿?汇发【2011】46号明确规定“质押外汇来源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