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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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保管費(Storag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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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保管費是指對堆存在港口倉庫、堆場的貨物征收的費用。[1]
貨物堆存費一般按貨物種類、數量、堆存地點和堆存期計算。對於出口貨物,在簽單日期截止後,港口為順利組織裝船,通知發貨人將貨物送人港區庫場,貨物保管費率較低。對於進口貨物,港口除給予收貨人四天免費保管期外,為確保港口庫場暢通,貨物保管費率訂得較高。有的港口為了促使收貨人儘快提貨,還通過制定累進計收保管費率的辦法,用經濟手段制約收貨人儘早提貨。
貨物保管費的計算時間,交通部頒佈的規定為:
(1)國內外進口貨物,自每張運單(提單)的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第五天起,至貨物提離庫場的當天止。
(2)國內外出口貨物,自每張運單(提單)的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當天起,至貨物裝船的前一天止。
(3)進口轉出口貨物,自每張運單(提單)的貨物開始進入庫場的第五天起,至貨物裝船的當天止。
(4)存棧貨物,自每張運單的貨物開始進人庫場的當天起,至貨物提離庫場的當天止。
(5)烈性危險貨物和油罐存油,按實際存放天數計算。
由於港口對貨物保管提供的條件不同,以及貨物本身性質的差異,所以對貨物保管費而言,倉庫高於堆場,進口貨物高於出口貨物,烈性危險品貨物高於一般危險品貨物,一般危險晶貨物又高於普通貨物。其中存放在堆場的貨物,使用港口提供墊蓋物的,按倉庫費率計收堆存費;由貨主供給墊蓋物的,仍按堆場計收堆存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