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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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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Revenue of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unds)

目錄

什麼是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1]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籌集過程中取得的各項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核算,是社會保險基金核算的一項重要內容。避過基金收入的核算,能夠全面完整地反映基金收入的構成及其規模,為考核和分析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加強基金征收管理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種類[2]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按規定應計入統籌賬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籌賬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賬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賬戶利息收入和轉移收入等。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核算[3]

  一、收入類會計科目。

  為了核算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過程中取得的各項收入,新會計制度設置了四個收入類會計科目,即“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待轉保險費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科目。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科目,核算按規定記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各項收入。設6個明細科目:①“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明細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向繳費單位征收的醫療保險費,按規定記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部分;②“利息收入”明細科目,核算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規定記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部分;③“財政補貼收入”明細科目,核算同級財政給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貼;④“上級補助收入”明細科目,核算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助收入;⑤“下級上解收入”明細科目,核算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⑥“其他收入”明細科目,核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其財政部門核准的收入。滯納金是指因用人單位拖欠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款項。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科目,核算按規定記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各項收入。本科目下設三個明細科目:①“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明細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向繳費單位或個人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記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部分;②“利息收入”明細科目,核算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規定記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部分;③“轉移收入”明細科目,核算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其個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隨同轉入的收入。

  “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核算收到時尚未確定歸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

  “待轉利息收入”科目,核算取得的未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利息收入

  二、收入的賬務處理

  如前所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6個方面收入。下麵就這些收入的賬務處理逐一說明。

  1)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的賬務處理。應掌握兩個要點,即記賬依據和具體賬務處理方法。

  A.記賬依據。《徵繳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醫療保險費的地區,根據各地統一印製的專用繳款憑證作為記賬依據,專用繳款憑證一式多聯,應將其中一聯作為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的記賬憑據。由經辦機構征收醫療保險費的地區,應根據銀行轉來的進賬單作為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的記賬依據。

  B.具體賬務處理。稅務征收的醫療保險費,應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賬務處理:一種情況是收到時能夠確定歸屬於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借記“財政專戶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科目;另一種情況是收到時尚未確定歸屬於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醫療保險費,暫記入“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待確定歸屬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時,再從“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轉入其他有關收入科目。月末,“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保留餘額,年末,將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經驗比例轉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轉後,“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年末無餘額;下年初再作相反分錄予以轉回,即:借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科目,貸記“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

  經辦機構征收的醫療保險費,也應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種情況是收到時能夠確定歸屬於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借記“收入戶存款”(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或“財政專戶存款”(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科目,貸汜“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科目;另一種情況是收到時尚未確定歸屬於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醫療保險費,暫記入“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借記“收入戶存款”(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財政專戶存款”(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科目,貸記“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待確定歸屬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時,再從“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轉入其他有關收入科目,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科目;月末,“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保留餘額,年末,將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經驗比例轉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科目,結轉後,“待轉保險費收入”科目年末無餘額;下年初再作相反分錄予以轉回。

  [例1]工商銀行送來醫療保險基金銀行存款“收入戶”已蓋章回單15份,系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小額零星醫療保險費,共計33220元,其中社會統籌15620元,個人賬戶12100元,另有5500元無法劃分個人醫療賬戶與社會統籌。該醫療保險機構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收入戶              33220

  貸: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醫療保險費收入      15620

  個人賬戶醫療基金收入——醫療保險費收入      12100

  待轉收入——待轉醫療基金收入            5500

  醫療保險機構在收受支票時,如確認繳費金額屬於政策規定的“小額零星款項”,可作為銀行存款收入處理,否則,應直接繳入地方金庫,作為國庫記憶體款處理。

  2)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也應掌握兩個要點,即記賬依據和具體賬務處理方法。

  記賬依據。收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產和支出戶的利息,直接根據銀行轉來的計息通知單作為記賬依據;收到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利息,根據財政部門出具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有加蓋印章的原始憑證複印件作為記賬依據:國家債券到期或按規定轉讓取得的利息,根據銀行或國債經營部門出具的計息憑證作為記賬依據-

  具體賬務處理。分兩個步驟進行:第一步,在年度內取得的利息收入先在“待轉利息收入”科目進行歸集。收到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的利息,借記“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收到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利息,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賬麵價值,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款的利息,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第二步,年末,將取得的各項利息收入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按規定的銀行計息方法計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利息,自“待轉利息收入”科目轉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借記“待轉利息收入”科目,貸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然後,將取得的利息收入扣除汁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剩餘部分轉入統籌基金,借汜“待轉利息收入”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如果取得的利息收入扣除計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利息後為負數,用紅字作相同記錄。

  [例2]某醫療保險機構收到銀行計息通知,銀行存款“收入戶”和“支出戶”存款利息共計450000元,其中銀行存款“收入戶”利息20000元,銀行存款“支出戶”利息30000元,“財政專戶存款”利息400000元。該醫療保險機構根據銀行轉來的計息通知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收入戶          20000

  銀行——支出戶              30000

  銀行——財政專戶              400000

  貸:待轉收入——待轉利息收入          450000

  3)轉移收入的賬務處理。轉移收入是指因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收到轉移收入,應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賬務處理:一是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收到轉移收入,直接記入收入戶,借汜“收入戶存款”,貸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轉移收入”科目;二是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收到轉移收入,直接記入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貸記“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轉移收入”科目。

  [例3]某醫療保險機構收到銀行存款通知,某職工從甲地調入本市某企業工作,其個人賬戶金額5000元隨同轉入,根據銀行收款通知以及醫療保險轉移憑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收入戶              5000

  貸:個人賬戶醫療基金收入——轉移收入        5000

  4)財政補貼收入的賬務處理-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轉過程中,由於基金出現支付困難而由同級財政給予的補貼。收到財政補貼收入,直接記入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日,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科目。

  5)調劑收入的賬務處理、調劑收入是指醫療保險基金籌集過程中醫療保險機構收到上級醫療保險機構撥入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或下級醫療保險機構上繳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包括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這兩種收入均應於收到時確認,借計“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科目。

  6)其他收入的賬務處理。其他收入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准的收入,應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是經辦機構設置收入戶的,收到其他收入,直接記入收入戶,借記“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二是經辦機構不設收入戶的,收到其他收入,直接記入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丁曉波主編.農村衛生改革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手冊 (下冊).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2. 師言編.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實施手冊 (上捲).京華出版社,2001年09月第1版.
  3. 周綠林 李紹華主編.醫療保險學.科學出版社,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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