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新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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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新增能力指利用基建撥款、自籌資金、國內基本建設貸款以及其他專項資金進行的新建、擴建項目及有關工程,並已竣工投產而增加的生產能力。
基建新增生產能力原則上應按設計能力計算。設計能力指設計文件中規定的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的生產能力。在計算新增生產能力數量時,不論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在本年何月何日建成投入生產,其新增生產能力都應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全年的生產能力計算,而不應從本年建成投人生產的日期起計算,也不能按照投入生產後實際達到的產品產量計算。
建成投產的工程,各生產環節的設備已經配齊,符合計算新增能力條件的,應該按工程的全部設計能力計算;各生產環節的設備雖未按設計全部配套建成,但保證生產所需的主體設備、配套設備、主體工程、附屬工程都已部分完成,已形成生產作業線,經負荷試運轉交付使用單位正式投入生產的,只計算設備配齊部分的能力。改建或擴建的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新增生產能力,按設計文件規定新增能力計算,如無設計能力資料,可根據驗收時鑒定的凈增能力計算,即改建、擴建後全部生產能力(或年產量)為改建或擴建項目的新增生產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