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掛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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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掛牌交易指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國有資產出讓過程中,為了避免價值流失經常採用的交易形式。是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的交標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議方式的優點,並同樣是具有公開和公平與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的預防土地交易過程中的腐敗問題;尤其適用於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
(一)若在規定期限內只有一個申請人,且報價高於最低交易價,並符合其它交易條件的,則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規定期限內有二個以上申請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土地使用權應由出價高者獲得。報價相同的,由在先報價者獲得;
(三)若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人,或者只有一個申請人但報價低於最低交易價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委托人可調整最低交易價,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報價以報價單為準。成交後,由委托人與買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由交易中心鑒證。
申請人掛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價由委托人決定,但該最低交易價不得低於應補交地價、應繳納稅費及應付交易服務費用之和。
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議方式的優點。並同樣是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尤其適用於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具有招標、拍賣不具備的優勢: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二是操作簡便,便於開展;三是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掛牌出讓是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具有招標、拍賣不具備的優勢:
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
二是操作簡便,便於開展;
三是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掛牌出讓是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
(一)若在規定期限內只有一個申請人,且報價高於最低交易價,並符合其它交易條件的,則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規定期限內有二個以上申請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土地使用權應由出價高者獲得。報價相同的,由在先報價者獲得;
(三)若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人,或者只有一個申請人但報價低於最低交易價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委托人可調整最低交易價,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報價以報價單為準。成交後,由委托人與買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由交易中心鑒證。
申請人掛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價由委托人決定,但該最低交易價不得低於應補交地價、應繳納稅費及應付交易服務費用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