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重疊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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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重疊徵稅又稱“國際雙層徵稅”,是指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不同的納稅人就同一課稅對象或同一稅源在同一期間內課征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稅收。
國際重疊徵稅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國家分別同時對在各自境內居住的公司的利潤和股東從公司獲取的股息的徵稅上。從法律角度上看,公司和公司的股東是各自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的不同的納稅人。公司通過經營活動取得的營業利潤和股東從公司分配獲得的股息,也是分屬於兩個不同的納稅人的所得。因此,一國對屬於其境內居民的公司的利潤徵稅和另一國對其境內居住的股東從上述公司取得的股息的徵稅,從法律上講均屬合法有據,並非對一個納稅人的重覆徵稅。但從經濟角度看,公司實質上是由各個股東所組成,公司的資本是各個股東持有股份的總和。公司的利潤是股東分得股息的源泉,兩者是同一事物的兩個不同側面。因此,一方面對公司的利潤徵稅,另一方面又對作為公司稅後利潤分配的股息再徵稅,這明顯是對同一徵稅對象或稱同一稅源進行了重覆徵稅。而且從經濟效果上講,對公司利潤征收的所得稅,最終還是按股份比例落到各個股東身上承擔。這與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的重覆徵稅實質上並無區別。
與國際重覆徵稅相比,國際重疊徵稅除了不具備同一納稅主體這一特征外,同樣具有國際重覆徵稅的其餘4項構成要件。
1、存在兩個以上的徵稅主體。
2、課稅對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筆所得或財產價值。
3、同一徵稅期間,即在同一納稅期間內發生的徵稅。
4、課征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稅收。
國際重疊徵稅的解決方法主要有2種解決方法:
1、從股息收入國採取措施解決:
1)是對來自國外的股息減免所得稅。
2)是允許母子公司合併徵稅。
3)是實行間接抵免制,母公司所在國對子公司在其所在國迦納的公司所得稅給予抵免。
2、股息付出國的措施:採用雙稅率制和折算制。
1)雙稅率制是對用於分配股息和利潤和不用於分配股息的利潤實行不同的公司稅率,前者低,後者高。
2)折算制的具體做法是公司按稅法規定繳納公司所得稅,並用稅後利潤分配股息,對於分配到股息的股東,國庫按其受到的股息額的一定比例退還公司已經繳納的稅額。然後以股息和所退稅款之和為基數使用稅率對股東計徵所得稅,納稅餘額就是凈股息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