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金融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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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金融性公司是指由本國政府單位控制的常住非金融性公司和準公司。這裡所說的控制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1)擁有或控制公司半數以上的表決權;(2)通過特別立法、法令和規章授予政府制定公司政策或任命董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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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金融性公司的內涵[1]
註意,國有非金融性公司不包括由政府單位控制並資助的非市場性非營利機構,這些機構歸入廣義政府部門中。中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時期,伴隨著經濟體制的變革,很多概念都在脫胎換骨,有些新概念正在誕生,也有一些概念正在被廢止,新舊概念交織在一起,造成了人們認識上的一些混亂,關於經濟成分的概念尤為如此。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到,金融統計中的國有公司強調的是政府單位的控制力,因此中國的國有非金融性公司應當是《關於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中的“公有經濟”——資產歸國家所有的國有經濟和資產歸公民集體所有的集體經濟中的非金融部分,而非《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中的國有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的企業中的非金融部分,後一概念的外延要小於金融統計中的國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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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金富主編.貨幣與金融統計學 (第2版).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